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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問擬刑名

  國朝問刑之法、詳見諸司職掌、後損益事例不一、問刑衙門、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備載於前、諸係通例無所附著者、並載此

  洪武元年令、凡鬥毆詞訟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監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證佐干連人等。毋令隨衙、妨廢生理。違者究治

  ○凡鞫問罪囚、必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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