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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二百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河渠五

  橋道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河津、合置橋梁者、所在官司起造。若當用渡船去處、須要置造船隻、僉點水手。其通行驛道、或有損壞、須於農隙之時修理。所用樁木灰石等項、於本處丁多戶內起夫、附近山場採辦。若在京橋梁道路、本部自行隨時計工成造修理。果有千係動眾、具奏施行

  ○永樂七年、令海子橋至西湖一路水道、差辦事官十員、給與行糧、往來巡察、不許作踐

  ○正統四年、令各府州縣提調官、時常巡視橋梁道路。但有損壞、隨時修理堅完、毋阻經行

  ○成化二年、令京城街道溝渠、錦衣衛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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