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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八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營繕清吏司

凡內府衙門、及皇城門鋪等處損壞。南京內守備、並內宮監等衙門、或奏行、或揭帖到部。工程大者、委官會同相計修理。物料、於各局窯丁字庫支用。不敷、於屯田司支蘆課抽分等銀、令上元、江寧二縣鋪行辦納。工食、於貯庫班匠銀內動支。幫工軍士、外守備差撥、隨操起住。若工程不多、本部自行修理

凡門禁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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