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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三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六科

  國初、設給事中。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給事中二員。秩從七品。推年長者一人掌科事。尋隸承敕監。隸通政司。十三年、置諫院。設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已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俱正九品。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而不置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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