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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七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會計三

  漕運

  國朝自永樂定都於北。軍國之需、皆仰給東南。漕運之法、日益詳備。諸凡事例禁令、具列于後洪武五年、命率舟師海運、以餉遼、歲七十萬石

  ○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上者、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用淺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夫、運赴衛河、轉輸北京

  ○二年、令海運糧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裝運至通州等處交卸。海船回還、又以水路閣淺遲誤。令於小直沽起蓋蘆囤二百八座、約收糧一十萬四千石。河西務起蓋倉囤一百六十間、約收糧一十四萬五千石。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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