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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上裡場鹽課司  海口場鹽課司

浯州場鹽課司  牛田場鹽課司

惠安場鹽課司  (□丙)州場鹽課司

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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