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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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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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