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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十八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國初兵荒之後。民無定居。耕稼盡廢。糧餉匱乏。初

命諸將分屯於龍江等處。後設各衛所。創制屯田。以都司統攝。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餘丁多者亦許、其徵收則例、或增減殊數、本折互收。皆因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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