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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四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會計一

天下糧草等項、國初命有司按季開報。後以季報太繁、令每歲會計存留起運、申報上司、轉達戶部、俱從戶部定奪。事例詳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倉廩、儲積糧斛、除存留彼處衛所三年官軍俸糧外。務要會計周歲關支數目、分豁見在若干、不敷若干、餘剩若干、每歲開報合干上司、轉達戶部定奪施行。仍將次年實在糧米、及該收該用之數、一體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開報○宣德七年、令浙江布政司等處、遞年實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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