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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七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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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禮三

婚姻【儀演婚配及奏式附】

祖訓。親王妃宮人等、必須選擇良家子女、以禮聘取。勿受大臣進送、恐有姦計。但是娼妓、不許狎近。我皇祖聖慮深遠已。嗣後擇婚有令。選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濫妾花生等弊有罰。例益嚴雲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會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選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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