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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二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房屋器用等第

  國初著令。凡官民、服色、冠帶、房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歿、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父祖房舍。及衣服車馬、有官者依品級。其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又禁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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