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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朝覲考察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丑、未年為朝覲之期。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還任、各賜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具載于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諸司官吏來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冊、仍畫土地人民圖本、如期至京

  ○又令布政司按察司官來朝、將所屬官員、考過堪用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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