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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六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奏啟題本格式

  國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朝廷者為奏本、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後奏本式

  洪武間定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等、謹

  奏為某事。備事由[云。云]今將原發事由、照行事理、備細開坐、謹具奏聞

  某事[云云]緣由畢

  前件事理擬議依某律科斷施行

  某事[云云]緣由畢

  前件[云云]伏候敕旨 [如有勾問職官、或支撥錢糧之類、則依此式寫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計字若干、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如一事奏請、則於此下、寫伏候敕旨謹奏

  洪武[印]年 月  日某衙門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見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後書寫。或有差故缺員者、不必列銜

  某衙門某官 【 臣】 姓某、謹

  奏為雨澤事。據某人狀呈、洪武幾年幾月幾日某時幾刻下雨、至某時幾刻止、入土幾分。謹具奏聞

  以上為雨澤事起、至入土幾分止、計字若干箇、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洪武[印]年 月  日列銜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寫作啟字。若有請、則敕旨字寫作

  令旨。餘皆同

  題本式

  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

  題為某事。備事由[云。云]謹題請旨

  如不用請旨、止用謹具題

  御。餘同

  凡啟奏題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內官員、正面真謹僉名。當該吏典、於紙背書名畫字。如有事故官員、不許寫列空銜。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門、凡差人有事公幹所在府州縣、止是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還復命。赴當該衙門發落。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徑赴該部交納。不許泛濫徑申

  ○永樂十年定、凡諸衙門於皇太子前具啟、或敬奉過事件、其本內及行移文書內、止許寫啟本敬奉令旨、或止雲敬依敬蒙、及啟准具啟外字樣

  ○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面陳者、許具題本投進。若訴私事、丐私恩者、不許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

  大明律後附寫尺寸、參以近年適中式樣。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寫十八字。頭行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年月下疏密同。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頭二字、平行寫二十二字。頭行衙門官銜、或生儒吏典軍民灶匠籍貫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右謹奏

  聞四字、右字平行、謹字奏字、各隔二字、聞字過幅第一抬頭。計紙字在右謹奏前一行、與謹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

  行移署押體式

  各衙門行移有式。署押有式。至今遵行。今備書之、而附事例於後洪武間定

  在京

  一五軍都督府、照會六部。劄付各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府軍衛、及府軍左右前後十衛經歷司、各護衛經歷司、各外衛指揮使司、提刑按察司、應天府、各長史司、兵馬指揮司、守禦千戶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務、各府經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畢。經歷司回牒監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軍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揮使司。照會承宣布政使司。劄付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應天府、鹽運司、各外衛指揮使司、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府軍衛府軍前後左右十衛經歷司、各護衛經歷司、直隸府州、各長史司、兵馬指揮司、國子監典簿。其察院事務、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畢。主事回牒監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并府軍衛府軍左右前後十衛、俱係經歷司、呈五軍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關各外衛、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門。故牒兵馬指揮司。其察院事務、各衛經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衛、磨勘司事務、各衛令史抄案呈衛施行。事畢。經歷司回關監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國子學、凡有行移、本學典簿呈六部。平關應天府。其察院事務、典簿抄案呈學、磨勘司事務、令史抄案呈學施行。事畢。典簿牒呈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其行移、六部劄付國子監、國子監徑呈六部】

  一應天府、申五軍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平關提刑按察司、並國子學。故牒在外各府、兵馬指揮司。帖下州縣。其察院磨勘司事務、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畢。經歷司牒呈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經歷司。其磨勘司事務、察院書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畢。監察御史回關磨勘司

  一兵馬指揮司、申五軍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軍等衛、並外衛指揮使司、應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關各州。帖下各縣。其察院事務、本司首領官抄案呈司施行。事畢。本司回牒監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揮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會提刑按察司。故牒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劄付長史司、各府州

  一各處承宣布政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揮使司。照會提刑按察司、應天府。劄付金吾羽林府軍等十衛經歷司、長史司、並所屬鹽運司、各府州

  一各護衛指揮使司、凡有事務、行移本衛經歷司、轉呈五軍都督府、六部、並長史司。平關提刑按察司、並內外三品衙門、及各衛故牒各府。帖下州縣、並所屬千百戶所

  一各外衛指揮使司、申五軍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揮使司。平關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縣、並所屬千百戶所

  一各處提刑按察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關在京三品衙門、並在外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故牒在內四品衙門、及在外各府長史司。帖下內外五品至七品衙門。其察院事務、本司經歷司牒呈回報一各鹽運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關按察司、並三品衙門。故牒各府。帖下州縣

  一直隸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鹽運司。牒長史司。故牒守禦千戶所、兵馬指揮司。帖下所屬各州縣

  一各王府長史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護衛經歷司。故牒審理所

  一各處守禦千戶所。直隸、申五軍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揮使司。呈各衛。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縣、所屬百戶

  一直隸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隸布政司統屬、申本司。係各府所屬、止申本府、並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平關兵馬指揮司。帖下屬縣

  一各縣、申府、並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及在京兵馬指揮司。若係各州所屬、申州。故牒倉庫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壩等雜職衙門一各處倉庫、司獄、巡檢、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壩等雜職衙門、申府。如內有各州所屬、申州。俱牒呈各縣。各處雜職衙門、往復平關

  照會式

  某軍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會。可照驗施行。須至照會者

  照會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照會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照會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會尚書押

  侍郎押

  都指揮使司照會按察司文移同

  照會都指揮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會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照會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咨呈者

  右 咨 呈

  某軍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尚書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 左參政姓名押 左參議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 右參政姓名押 右參議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請

  照驗施行。須至咨者

  右    咨

  某都指揮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押

  咨尚書押

  侍郎押

  都指揮使司咨各處文移同

  咨都指揮押

  各布政司咨各處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咨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劄付式

  某軍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驗[云、云]須至劄付者

  右劄付某衛指揮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劄付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劄付各衙門文移同

  侍郎押

  劄付尚書押

  侍郎押

  各都指揮使司劄付各衙門文移同

  劄付都指揮使押

  各布政使司劄付所屬衙門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劄付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呈狀式

  某衛親軍指揮使司經歷司、承奉本衛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   呈

  某軍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經歷姓名 知事姓名

  各護衛經歷司、呈各衙門文移司

  應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  呈

  某  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外衛呈六部、鹽運司呈布政司、守禦千戶所呈各衛、同

  長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門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長史姓名

  申狀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右      申

  某處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隸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應天府申五軍都督府、同

  各外衛指揮使司申五軍都督府、鹽運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指揮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馬指揮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禦千戶所、申都府都指揮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正千戶姓名副千戶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衛等衙門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縣申府州等衙門文移同

  縣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縣姓名

  主簿姓名

  平關式

  某衛親軍指揮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關。請照驗施行。須至關者

  右    關

  某衛指揮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關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關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同知押

  關知州押

  判官押

  各縣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縣丞押

  關知縣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處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應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兵馬指揮司、牒呈各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長史司及守禦千戶所牒呈按察司、應天府經歷司國子監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長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長史押

  各府牒長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處守禦千戶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戶押

  牒正千戶押

  副千戶押

  兵馬指揮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衛指揮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驗施行。須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揮使司故牒各衛及應天府、鹽運司故牒各府、應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馬指揮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驗[云、云]須至帖者

  右下某縣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驗[云、云]須至帖者

  右下某[倉庫]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來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職掌出納

  帝命。與諸司無行。有徑行通政司者、以違制論

  ○一各王府長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回牒長史司

  ○一五軍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回報五軍都督府經歷司。其在京衛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該衛、并直隸衛所、若有行移、俱由該府轉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廳、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廳。其太常寺、應天府、光祿寺、太僕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南北城兵馬指揮司儀禮司、行人司等衙門、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應有行移、俱由該部轉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經歷司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都察院經歷司。其各道監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轉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帖下各衛經歷司

  ○一五軍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經歷司互相文移、轉呈本院。如行六部、則經歷司與主事廳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則與本院並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門。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移本院、俱稱具呈。惟大理審刑磨勘司、止與本院經歷司行移。各道監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與諸司無行

  ○一通政司、與在外諸司衙門、別無行移。今後不許申稟

  ○一儀禮司、并

  內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員、與內外衙門、並無行移。今後不許申呈

  ○一六部有事務各處、必須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轉達六部。不許驀越

  ○一五軍都督府、并在京各衛、與在外各衛所、及有司衙門勘合拘定、難以互相行移。除直隸衛所申都督府。其在外衛所、必經本處都司轉呈該府。若有司與在京衛所軍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轉達該部定奪。不許徑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軍都督府照會、不問有施行無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銜、尚書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該吏、俱僉名。如是錢糧刑名、合送該部磨算問擬者、則從堂上正官批寫、送某部磨算、或問擬、不必判押。其該部推算問擬畢。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連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據各衙門申呈來文。其有係干具奏、及應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門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該部。若係類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則從堂上立案判押、連送該部、移付類勘合科施行。其有錢糧官物磨算收支、刑名應合問擬、印信關領、人材候到、及雖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來文批寫、送該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該部立案、則寫奉本部連送某連文云、云當該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其無施行、止是立案備照。如有施行者、連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創行事務、合行各屬部遵守者、則從堂上劄付各部。若屬部該行事理、係干放支錢糧官物等項、及須經堂上定奪、亦從堂上劄付各部。其餘一應常行事理、及各類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劄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發勾銷簿、附寫名件、用使日時印記、各科承受該吏於簿上書名畫字、收領承行畢、仍於前件項下勾銷、以憑稽考

  ○一凡銓選官員、調遣軍馬、賞賜物件、處決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務、所奉聖旨、必須文案上出事內欽寫。其餘常行事理、雖有奉到

  聖旨、止於文簿及案驗內欽錄、不必出事開寫

  ○一凡議擬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內云寫奏准。若欽奉聖旨改擬、仍寫欽改緣由

  ○一凡差使人員、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寫去某處公幹、不必云寫

  聖旨

  ○一凡差人齎執欽依奉聖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須要先將公文於公廳中間置放。然後與官員相見。毋得收摺在懷、與人講禮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門所奏事件、各官既已親奉旨意。奏本明白批寫、回本衙門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門、實封軍機錢糧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詞、及各處、差官徑奏事件、雖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門、無由知會、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寫人員、將抄到

  旨意、齎從正門入。各該官員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許本衙門明白立案、不許出事行移內云寫。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許云寫

  旨意。止寫某衙門為某事奏奉、某衙門如奏施行

  ○一凡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書

  聖旨二字。凡有陞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門、遇有行移判押文書、及商議公事、首領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開具幾件、於正官處親行稟覆可否、從公署押定奪。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憑查照相同、不致違錯

  ○十七年、奏定天下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三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八寸。八品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官員任內公文紙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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