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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三 刑考二

宋元 文献通考 马端临 著
简体

○刑制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伤人有曲直,盗贼有多少,故言抵。抵,至也,当也)。"馀悉除秦苛法,兆民大悦。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诛,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於市(菹为醢也)。其诽谤詈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戮。其後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请之(应劭曰:"此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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