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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之三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18.00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篤廢]應侍[或老或疾]家無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與獨子無異有司推問明白]開具所犯罪名[並應侍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餘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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