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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之二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9.00犯罪免發遣

  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准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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