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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律下之三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45.00徒流遷徒地方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里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應遷徙者遷離鄉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驛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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