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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律下之二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0.00共犯罪分首從

  1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為首[依律斷擬]隨從者減一等

  2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如無以次尊長方坐卑幼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不論造意獨坐尊長卑幼無罪以尊長有專制之義也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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