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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名例律下之一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22.00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瞎一目折一肢之類]犯流罪以下收贖[其犯死罪及犯謀反叛逆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人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犯該充軍者亦照流罪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瞎兩目折兩肢之類]犯殺人[謀故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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