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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282.00謀殺人

  1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殺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

  2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3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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