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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二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287.00殺一家三人

  凡殺[謂謀殺故殺放火行盜而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婢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本宗五服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淩遲處死財產斷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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