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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鬥毆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02.00鬥毆[相爭為鬥相打為毆]

  1凡鬥毆[與人相爭]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但毆即坐]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他物毆人]成傷者笞四十[所毆之皮膚]青赤[而]腫者為傷非手足者其餘[所執]皆為他物即[持]兵不用刃[持其背柄以毆人]亦是[他物]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毆人]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其臟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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