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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訴訟之一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32.00越訴

  1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

  2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誣告]重[罪]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

  332.01

  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332.02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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