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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三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292.00戲殺誤殺失殺傷人

  1凡因戲[以堪殺人之事為戲如比較拳棒之類]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旁人者各以鬥殺傷論[死者並絞傷者驗輕重坐罪]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旁人者以故殺論[死者處斬不言傷仍以鬥毆論]

  2若知津河水深泥淖而詐稱平淺及橋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誆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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