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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受贓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44.00官吏受財

  1凡官吏[因枉法不枉法事]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贓止一兩]俱不敘用

  2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如求索科歛嚇詐等贓及事後受財過付者不用此律]罪止杖一百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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