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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訴訟之二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37.00干名犯義

  1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雖得實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誣告者[不必全誣但一事誣即]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及妾告妻者]雖得實杖一百[告]大功[得實亦]杖九十[告]小功[得實亦]杖八十[告]緦麻[得實亦]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並同自首免罪小功[得實亦]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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