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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賊盜下之二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276.00發塚

  1凡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為從減一等]若[年遠]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屍在柩未殯或在殯未埋]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雜犯]其盜取器物24石者計贓准凡盜論免刺

  2若卑幼發[五服以內]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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