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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之二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112.00強占良家妻女

  凡豪[強]勢[力]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監候]婦女給親[婦歸夫女歸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離異給親]

  條例

  112.01

  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擬絞監候

  112.02

  強奪良家妻女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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