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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之一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101.00男女婚姻

  1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或]有殘[廢或]疾[病]老幼庶出過房[同宗]乞養[異姓]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不願即止願者同媒妁]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殘疾老幼庶養之類]而輒悔者[女家主婚人]笞五十[其女歸本夫]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2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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