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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戶律-倉庫下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127.00那移出納

  1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所那移之]贓准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係公罪]免刺

  2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帖[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門及典守者並計支放之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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