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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詐偽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55.00詐為制書[詐為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

  1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

  2詐為六部都察院將軍督撫提鎮守禦緊要隘口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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