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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斷獄下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简体

『律』409.00官司出入人罪

1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合出全入者[徒不折杖流不折徒]以全罪論[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而故加以罪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

2若[於罪不至全入但]增輕作重[於罪不至全出但]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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