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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雜犯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376.00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亭中]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各令修立]

  條例

  376.01

  凡欽奉教民敕諭該督撫率屬員繕寫刊刻敬謹懸掛於申明亭並將舊有一切條約悉行刊刻木榜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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