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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工律-河防

大清律例 佚名 著

『律』433.00盜決河防

  凡盜決[官]河防者杖一百盜決[民間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盜決而致水勢漲漫]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於杖]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說]若[或取利或挾讎]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計所失物價為]贓重[於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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