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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三 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年

春秋左传正义 佚名 著


  【经】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于郓。(以乾侯致,不得见晋侯故。)

  [疏]注“以乾”至“侯故”。

  ○正义曰:二十五年,“公孙于齐,齐侯唁公于野井”。二十六年经书“公至自齐”。公虽不至齐都,既入齐竟,得与齐侯相见,故书“公至自齐”。往年公如晋,次于乾侯。虽入晋竟,不得与晋侯相见,故书“至自乾侯”,以乾侯致告於庙者,为不得见晋侯故。

  齐侯使高张来唁公。唁公至晋不见受。高张,高偃子。○唁音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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