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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九 庄十一年,尽二十二年

晋朝 春秋左传正义 杜预 著

【经】十有一年,春,王正月。(无传。)

  夏,五月,戊寅,公败宋师于鄑。鄑,鲁地。传例曰:“敌未陈曰败某师。”○鄑,子斯反。

  [疏]十一年“公败宋师于鄑”。○正义曰:往年公败宋师于乘丘,今为乘丘之役侵我,则是报复前怨,鲁当无辞。亦不称侵伐者,庄立以来,未尝犯宋,宋党齐伐我,故败于乘丘。今复重来,更是宋之可责。非鲁罪也。

  秋,宋大水。公使吊之,故书。

  冬,王姬归于齐。鲁主昏,不书齐侯逆,不见公。

  【传】十一年,夏,宋为乘丘之役故,侵我。公御之。宋师未陈而薄之,败诸鄑。凡师,敌未陈曰败某师,(通谓设权谲变诈以胜敌,彼我不得成列,成列而不得用,故以未陈独败为文。○为乘,于伪反。陈,直觐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通谓”至“为文”。○正义曰:设权谲变诈以胜敌者,谓若长勺之役,待齐人三鼓气衰,乃击之;定十四年槜李之役,越子患吴之整,使罪人属剑自刭,吴师属之目,越子因而伐之。此二者敌虽已陈,设权胜之,成列而不得用也。此及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大卤,传皆云“未陈而薄之”,是其未成列也。彼我不得成列,与成列而不得用,皆以未陈独败为文,言彼不能拒,而此独克之也。昭五年,叔弓败莒师于蚡泉,传曰“莒未陈也”。此已发例,彼复发者,《释例》曰:“鲁败宋莒,再发未陈之例者,嫌君臣有异也。”

  皆陈曰战,坚而有备,各得其所,成败决于志力者也。

  [疏]注“坚而”至“者也”。○正义曰:战者,共斗之辞。彼此成列,权无所施,故为各得其所,成败决于志力者也。两国交战,必有胜负。或有未至成败,各自收敛,故有言战不言败者。桓十年“齐侯、郑伯来战于郎”,十二年“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如此之类,交战而未至于败,故不书败也。或有彼实未陈,应从未陈之例,亦书战者,或有实败而不书败者,皆从告辞也。《释例》曰:“令狐之役,晋人潜师夜起,而书战者,晋讳背其前意,而夜薄秦师,以战告也。河曲之战,秦、晋交绥;长岸之战,吴、楚两败,交绥并退,军士未慭,吴楚俱病,莫肯以告。故皆书战而不书败也。邲之战,上军先陈,林父乃败,故书战又书败也。

  大崩曰败绩,师徒桡败,若沮岸崩山,丧其功绩,故曰败绩。○桡,乃孝反,一音乃巧反。沮,在吕反,坏也,一音子馀反。岸崩谓之沮。丧,息浪反。

  [疏]注“师徒”至“败绩”。○正义曰:“师徒挠败”,成二年传文。《谷梁传》曰:“高曰崩,厚曰崩。”解其师非高厚而称崩意。沮训坏也,沮岸,谓河岸崩也。师旅大败,似岸崩、山崩也。绩训为功,丧其功绩,故曰败绩。诸言败绩者,皆云某师败绩,唯成十六年言“楚子、郑师败绩”者,《释例》曰:“鄢陵之战,楚师徒未大崩,楚子伤目而退,故指事而言也,言楚子身败,非师败也,故言楚子败绩。”僖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其君彼获,而不书败者,晋侯戎马还泞而止,为秦所获,师不大崩,故不书败也。城濮之战,传称楚左右师溃,子玉收其卒而止,故不败。是二军败,而经书“败绩”。鄢陵之战,传称子反曰“臣之卒实奔”,是一军败,而杜云师未大崩。然则绩者是大崩之名,败多存少,乃称败绩;败少存多,则不称败绩也。

  得俊曰克,谓若大叔段之比,才力足以服众,威权足以自固。进不成,为外寇强敌,退复狡壮,有二君之难,而实非二君,克而胜之,则不言彼败绩,但书所克之名。○俊音俊,本或作俊。比,必利反。复,扶又反。狡壮,交卯反,下测亮反。难,乃旦反。

  [疏]注“谓若”至“之名”。○正义曰:克训胜也。战胜其师,获得其军内之雄俊者,故云“得俊曰克”。《春秋》称“克”者,唯有叔段一事而已。既非敌国相伐,又非君之讨臣,而于战陈之例别立此名。彼传复云:“如二君,故曰克。”故具迹叔段之事以充之。凡例乃是旧典,非独为段发,故云“叔段之比”。《释例》与此尽同。

  覆而败之曰取某师,覆,谓威力兼备,若罗网所掩覆,一军皆见禽制,故以取为文。

  [疏]注“覆谓”至“为文”。○正义曰:取谓尽取,无遗漏之意也。哀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于雍丘”,传称:“皇瑗围郑师,每日迁舍,垒合,郑师哭”。是自知尽死,无逃逸之路也。又曰“使有能者无死”,是其合军之内,死生在宋也。取状如此,而云覆而败之,知其如罗网掩覆,一军皆见禽制,故以取为文。服虔云:“覆,隐也,设伏而败之。谓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敌人不知,败之易,故曰取。”即如服言,与未陈何异?而别以为例,为之取也?荀吴败狄于大原,于越败吴于槜李,并攻其无备,出其不意,而经不言取。郑二公子败燕师于北制,郑人大败戎师,是设伏败之,而传不言取。服谓此为取何也?宋围郑师,垒合而哭,自知必败,非敌人不知,而书取何也?

  京师败曰王师败绩于某。王者无敌于天下,天下非所得与战者。然春秋之世,据有其事,事列于经,则不得不因申其义。有时而败,则以自败为文,明天下莫之得校。○京师败,本或作京师败绩者,非。校音教。

  [疏]注“王者”至“得校”。○正义曰:此亦周公旧凡,杜解旧凡之意。得有王师败绩者,以周公制礼,理包盛衰,故《周礼》载大丧及王师不功之事,故旧凡例有败绩之文。杜以尊卑逆顺言之,天王不应有战败之事,遂申说凡例,故云:“无敌于天下,天下非所得与战者。然春秋之世,据有其事。”成元年,王师败绩于茅戎,是事列于经,丘明不得不因申旧凡之义。苏氏之说,义亦如此。沈氏不解杜意,以京师败绩非周公旧凡,是孔子新意,丘明为传,不得不因申孔子新意之义。刘炫亦不达杜旨,谓杜与沈氏意同,非也。

  秋,宋大水。公使吊焉,曰:“天作淫雨,害于粢盛,若之何不吊?不为天所愍吊。对曰:“孤实不敬,天降之灾,又以为君忧,拜命之辱。”谢辱厚命。臧文仲曰:“宋其兴乎!臧文仲,鲁大夫。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悖,盛貌。○悖,蒲忽反,一作勃,同。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忽,速貌。○纣,直久反。

  [疏]“禹、汤罪己,桀、纣罪人”。○正义曰:《汤诰》云:“其尔万方有罪,在予一人。”是罪己也。《泰誓》数纣之罪,云:“焚炙忠良,刳剔孕妇。”是罪人也。禹、桀之时书多亡矣,固亦应有此事。沈引《帝王世纪》云:“禹见罪人,下车泣之。”是罪己也。桀杀关龙逢,是罪人也。

  且列国有凶,称孤,礼也。列国,诸侯。无凶则常称寡人。

  [疏]注“列国”至“寡人”。○正义曰:列国,谓大国也。《曲礼》曰:“庶方小侯,自称曰孤。诸侯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其在凶服,曰适子孤。”郑玄云:“与臣言亦自谓寡人。”是无凶则常称寡人,有凶则称孤也。

  言惧而名礼,其庶乎!”言惧,罪己;名礼,称孤;其庶,庶几于兴。○“言惧而名礼”,绝句。或以“名”绝句者,非。既而闻之曰:“公子御说之辞也。”宋庄公子。○御,鱼吕反,本或作御。说音悦。臧孙达曰:“是宜为君,有恤民之心。”

  [疏]“既而”至“之心”。○正义曰:谓御说明年为君之后,方始闻之,闻之时已为君,故云是人宜其为君也。传以御说有礼,故以此言实之。

  冬,齐侯来逆共姬。齐桓公也。○共音恭。

  乘丘之役,在十年。公以金仆姑射南宫长万,金仆姑,矢名。南宫长万,宋大夫。○射,食亦反。长,丁丈反。

  [疏]注“金仆姑,矢名”。○正义曰:用之射人,必知是矢;其名仆姑,其义未闻。

  公右歂孙生搏之。搏,取也。不书获,万时未为卿。○歂,市专反。搏音博。

  [疏]“公右颛孙生搏之”。○正义曰:《檀弓》云:“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丘县,贲父御,卜国为右。”车右与此不同者,《礼记》后人所录,闻于所闻之口,其事未必实也。案传云:“公子偃先犯宋师,公从而大败之。”则本非交战。《礼记》称“马惊,败绩,公队,佐车授绥,御与车右皆死之”。必如《记》言,则是鲁师败绩,安得称“公败宋师于乘丘?”传、《记》不同,固当《记》文妄耳。  宋人请之,宋公靳之,戏而相愧曰靳。鲁听其得还。○靳,居觐反;服云,耻而恶之曰靳。

  [疏]注“戏而”至“得还”。○正义曰:服虔云“耻而恶之曰靳”。传称“宋人请之”,若是耻恶其人,不应为之请鲁。故杜以为“戏而相愧曰靳”。郑玄注《礼记·儒行》云:“遭人名为儒,而以儒靳故相戏。”俗有靳故之语,知是戏而相愧之名也。《公羊传》以为,宋万“与闵公博,妇人皆在侧。万曰:‘甚矣!鲁侯之淑,鲁侯之美!’闵公矜此妇人,妒其言,曰:‘此虏也。鲁侯之美恶乎至?’”何休云:“恶乎至,犹何所至。”“万怒,搏闵公,绝其脰。”是其靳之事也。

  曰:“始,吾敬子。今子,鲁囚也,吾弗敬子矣!”病之。万不以为戏,而以为已病,为宋万弑君传。

  【经】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无传。纪侯去国而死,叔姬归鲁。纪季自定于齐而后归之。全守节义以终妇道,故系之纪而以初嫁为文,贤之也。来归不书,非宁,且非大归。○酅音携。)

  [疏]十二年注“纪侯”至“大归”。○正义曰:《公羊传》曰:“其言归于酅何?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归于叔尔。”《谷梁传》曰:“其曰归何?吾女也。夫国喜得其所,故言归焉尔。”杜略取彼意为说,《释例》与此尽同,大意以其贤,愍其国亡,乃依附于叔,故书之耳。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万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捷,闵公,不书,葬,乱也。万及仇牧皆宋卿。仇牧称名,不警而遇贼,无善事可褒。○警,居领反。

  [疏]注“捷闵”至“可褒”。○正义曰:隐十一年《公羊传》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雠,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左氏》无此义,故杜明之。不书葬,为乱故也。凡葬,鲁不会则不书,若使宋乱不葬,鲁本无可会之理,兼见此义,故言乱也。万及仇牧,并名见于经,知皆卿也。万不书氏者,《释例》曰:“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贬也。”是杜意以为史有详略,无义例也。文八年,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曰:“司马握节以死,故书以官。”然则有善可褒,当变文以见义,此仇牧书名,不警而遇贼,无善可褒,故不变其文。《公羊》书其“不畏彊御”,故言此以异之。

  冬,十月,宋万出奔陈。奔例在宣十年。

  【传】十二年,秋,宋万弑闵公于蒙泽。(蒙泽,宋地。梁国有蒙县。)

  [疏]注“蒙泽”至“蒙县”。○正义曰:昭十三年,楚弑其君虔于干溪,书地。此弑闵公于蒙泽,不书地者,《释例》曰:“先儒旁采二传,横生异例。宋之蒙泽,楚之干溪,俱在国内。闵公之弑,则以不书蒙泽国内为义,楚弑灵王,复以地干溪为失所,明仲尼本不以为义例,则丘明亦无异文也。”是亦言史自详略,无义例也。

  遇仇牧于门,批而杀之。手批之也。○批,普迷反,又蒲穴反;《字林》云,击也,父节反。遇大宰督于东宫之西,又杀之。杀督不书,宋不以告。○大音泰。立子游,子游,宋公子。

  [疏]注“子游宋公子”。○正义曰:《世族谱》:“子游,杂人,不知何公之子。”  群公子奔萧,公子御说奔亳。萧,宋邑,今沛国萧县,亳,宋邑,蒙县西北有亳城。○亳,步各反。南宫牛、猛获帅师围亳。牛,长万之子。猛获,其党。○冬,十月,萧叔大心叔,萧大夫名。

  [疏]注“叔萧大夫名”。○正义曰:卿大夫采邑之长则谓之宰,公邑之长则曰大夫,此则是宋萧邑大夫也。以此年有功,宋人以萧邑别封其人为附庸。二十三年经书“萧叔朝公”,附庸例称名,故杜以叔为名。

  及戴、武、宣、穆、庄之族,宋五公之子孙。以曹师伐之。杀南宫牛于师,杀子游于宋,立桓公。桓公,御说。猛获奔卫;南宫万奔陈,以乘车辇其母,一日而至。乘车,非兵车。驾人曰辇。宋去陈二百六十里,言万之多力。○“南宫万奔陈”,本或作“长万”,“长”衍字也,下亦然。乘,绳证反,注同。宋人请猛获于卫。卫人欲勿与,石祁子曰:“不可!石祁子,卫大夫。天下之恶一也,恶于宋而保于我,保之何补?得一夫而失一国,与恶而弃好,非谋也。”宋、卫本同好国。○好,呼报反,注同。卫人归之。亦请南宫万于陈,以赂。

  [疏]“于陈,以赂。”正义曰:断“以赂”为句,言用赂请于陈也。请猛获于卫,不言以赂,盖于卫无赂。

  陈人使妇人饮之酒,而以犀革裹之。比及宋,手足皆见。宋人皆醢之,醢,肉酱。并醢猛获,故言“皆”。○“亦请南宫长万于陈以赂”绝句。饮,于鸩反。犀音西。裹音果。比,必利反。见,贤遍反。醢音海。

  【经】十有三年,春,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北杏,齐地。○杏,户猛反。)

  夏,六月,齐人灭遂。遂国在济北蛇丘县东北。○蛇音移。

  秋,七月。

  冬,公会齐侯,盟于柯。此柯,今济北东阿,齐之阿邑。犹祝柯今为祝阿。○柯,古何反。

  【传】十三年,春,会于北杏,以平宋乱。(宋有弑君之乱,齐桓欲脩霸业。)

  [疏]十三年传注“宋有”至“霸业”。○正义曰:桓二年“会于稷,以成宋乱”者,为会之意,欲平除宋督弑君之贼。此云“平宋乱”者,宋万已诛,宋新立君,其位未定,齐桓欲脩霸业,为会以安定之,非欲平除新君,故宋人听命,来列于会也。

  遂人不至。

  夏,齐人灭遂而戍之。戍,守也。

  冬,盟于柯,始及齐平也。始与齐桓通好。○好,呼报反。

  宋人背北杏之会。○背音佩。十四年经、注同。

  【经】十有四年,春,齐人、陈人、曹人伐宋。(背北杏会故。)

  夏,单伯会伐宋。既伐宋,单伯乃至,故曰会伐宋。单伯,周大夫。

  [疏]“十四年注既伐”至“大夫”。○正义曰:传称“诸侯伐宋,齐请师于周”,则伐事巳成,单伯始至,故云“会伐宋”,言来就宋地会之也。元年注云“单伯,天子卿也”,此云“周大夫”者,大夫亦卿之总号,故两言之。

  秋,七月,荆入蔡。入例在文十五年。

  冬,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鄄,卫地,今东郡鄄城也。齐桓脩霸业,卒平宋乱,宋人服从,欲归功天子,故赴以单伯会诸侯为文。○于鄄,音绢。甄城,音绢,一音真,或音盭,又举然反;或作鄄。

  [疏]“单伯”至“于鄄”。○正义曰:《春秋》因鲁史之文,鲁史自书其事,会他国者皆言已往会之,不问君之与臣,会诸侯者,皆鲁人在会字之上。若微人往会,则会上无字,直言其会,明鲁往会之微人,不合书名,书其所为之事而已,十六年,“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是也。若鲁人不与,而诸侯自会,则并序诸侯,言会于某,十五年,“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是也。虽霸主召会诸侯,霸主之身列在诸侯之上耳,不言霸主会诸侯,以其俱是王臣,不得与诸侯为主故也;若霸主之国遣大夫往会诸侯,虽政在霸国,大夫名列诸侯之下,由非诸侯之主,列位从其班爵,文十四年,“公会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晋赵盾,同盟于新城”,是也。若王臣在会,不问尊卑,皆列诸侯之上,僖八年,“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是也。此会鲁人不与,单伯宜列在诸侯之上,下言会于鄄耳。今会字乃在齐侯之上,是齐桓归功天子,故赴以单伯会诸侯为文,所以尊天子、示名义也。此会鲁自不与,鲁所与者,皆鲁人在上,史文以鲁为主耳。当会之时,以大小为序,鲁不在上也。《释例》曰:“鲁为《春秋》主,常列诸侯上,非其实次也。子帛,卿也,依鲁大夫之比,列于莒上,故传曰‘鲁故也’。叔孙豹曰‘宋、卫,吾匹也’,又曰‘诸侯之会,寡君未尝后卫君’,是鲁在卫上也。宋既先代之后,又襄公一合诸侯,以绍齐桓之伯,宋在齐上,则鲁次宋也。”

  【传】十四年,春,诸侯伐宋,齐请师于周。(齐欲崇天子,故请师。假王命以示大顺。经书人,传言诸侯者,总众国之辞。)

  [疏]注“齐欲”至“之辞”。○正义曰:齐既以诸侯伐宋,而更请师于周者,齐桓始脩霸业,方欲尊崇天子,故请师,假王命以示大顺耳,非虑伐不克而藉王威也。经书人,而传言诸侯,先儒以为,诸如此辈,皆是诸侯之身。《释例》曰:“传灭入例,‘卫侯毁灭邢。同姓,故名’。又云‘谷伯绥、邓侯吾离来朝。名,贱之也’。又云‘不书蔡、许之君,乘楚车也,谓之失位’。此皆贬诸侯之例,例不称人也。诸侯在事,传有明文,而经称人者,凡十一条,丘明不示其义。而诸儒皆据案生意,原无所出。贬诸侯而去爵称人,是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谓也。又澶渊,大夫之会,传曰‘不义其人’,案经皆去名称人。至诸侯亲城缘陵,传亦曰‘不书其人’,而经总称诸侯,此大夫及诸侯经、传所以为别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数十年,诸侯之咎甚多,而皆无贬称人者,益明此盖当时告命记注之异,非仲尼所以为例故也。”是言诸侯之贬,或书名,或没而不书,必不得称人,故以此经书人,传言诸侯,为总众国之辞。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救邢,于例将卑师众称师,则三国皆大夫帅也,传称诸侯救邢,亦是总众国之辞,与此同也。

  夏,单伯会之,取成于宋而还。

  郑厉公自栎侵郑,厉公以桓十五年入栎,遂居之。○栎音历。及大陵,获傅瑕。大陵,郑地。傅瑕,郑大夫。傅瑕曰:“苟舍我,吾请纳君。”与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杀郑子及其二子,而纳厉公。郑子,庄四年称伯,会诸侯。今见杀,不称君,无谥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礼成丧告诸侯。○舍音舍。郑子,子仪。初,内蛇与外蛇斗于郑南门中,内蛇死。六年而厉公入。

  [疏]“六年而厉公入”。○服虔云:“蛇,北方水物,水成数六,故六年而厉公入。”

  公闻之,问于申繻曰:“犹有妖乎?”对曰:“人之所忌,其气焰以取之。妖由人兴也。《尚书·洛诰》:“无若火始焰焰。”未盛而进退之时,以喻人心不坚正。○蛇,市奢反。繻音须。妖,于骄反。焰以,音艳。诰,古报反。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人弃常,则妖兴,故有妖。”

  [疏]“犹有”至“有妖”。○正义曰:公闻厉公之入,问于申繻曰:犹有蛇妖,而厉公得入乎?古者由、犹二字义得通用。申繻对公曰:人之所忌,谓子仪畏惧厉公,心不坚正,其畏忌之气焰焰未盛而进退之时,以取此妖来应人也。蛇斗之事,由人兴也。若使人无衅隙焉,则妖孽不能自作。人弃其常,则妖自兴,以此故有妖。弃常,谓既不能彊,又不能弱,失常度也。

  厉公入,遂杀傅瑕。使谓原繁曰:“傅瑕贰,言有二心于已。○衅,许靳反。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纳我而无二心者,吾皆许之上大夫之事,吾原与伯父图之。上大夫,卿也。伯父谓原繁,疑原繁有二心。且寡人出,伯父无里言。无纳我之言。○里音里。入,又不念寡人,不亲附已。寡人憾焉!”对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礻石。桓公,郑始受封君也。宗礻石,宗庙中藏主石室。言已世为宗庙守臣。○憾,户暗反。礻石音石,藏主石函也。守,手又反。

  [疏]注“桓公”至“守臣”。○正义曰:桓公初封西郑,盖其畿内之国。周礼,王子母弟有功者,得立祖王之庙,故桓公始封为君,即命臣使典宗礻石。宗礻石者,虑有非常火灾,于庙之北壁内为石室,以藏木主,有事则出而祭之,既祭,纳于石室。礻石字从示,神之也。

  社稷有主,而外其心,其何贰如之?苟主社稷,国内之民其谁不为臣?臣无二心,天之制也。子仪在位十四年矣,子仪,郑子也。而谋召君者,庸非二乎?庸,用也。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若皆以官爵行赂劝贰而可以济事,君其若之何?臣闻命矣。”乃缢而死。○“庄公之子,犹有八人”,传唯见四人:子忽、子亹、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缢,一赐反。○蔡哀侯为莘故,绳息妫以语楚子。莘役在十年。绳,誉也。○为莘,于伪反,下所巾反。语,鱼据反。绳,食承反;《说文》作譝。誉音馀,又如字。

  [疏]注“绳,誉也”。○正义曰:字书绳作譝字,从言,训为誉。  楚子如息,以食入享,遂灭息,伪设享食之具。○食音嗣,注同。以息妫归。生堵敖及成王焉,未言。未与王言。○堵敖,丁古反,下五羔反。杜云:楚人谓未成君为敖。《史记》作杜敖。楚子问之,对曰:“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楚子以蔡侯灭息,遂伐蔡。欲以说息妫。○说音悦。秋,七月,楚入蔡。君子曰:“《商书》所谓‘恶之易也,如火之燎于原,不可乡迩,其犹可扑灭’者,其如蔡哀侯乎!”《商书·盘庚》。言恶易长而难灭。○易,以豉反,注同。燎,力召反。又力吊反。乡,许亮反。朴,普卜反。般,步丹反,本又作盘。长,丁丈反。

  “冬,会于鄄”,宋服故也。

  【经】十有五年,春,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会于鄄。

  夏,夫人姜氏如齐。无传。夫人,文姜,齐桓公姊妹。父母在则礼有归宁,没则使卿宁。

  [疏]注“夫人”至“宁卿”。○正义曰:文姜,僖公之女,故为桓公姊妹。《诗》美后妃之德,云“归宁父母”,是父母在则礼有归宁。襄十二年传曰:“秦嬴归于楚。楚司马子庚聘于秦,为夫人宁,礼也。”是父母没则使卿宁,兄弟不得自归也。但不知今桓公有母以否,故杜不明言得失。

  秋,宋人、齐人、邾人伐郳。宋主兵,故序齐上。○郳,五兮反。郑人侵宋。

  冬,十月。

  【传】十五年,春,复会焉,齐始霸也。(始为诸侯长。○复,扶又反。长,丁丈反。)

  秋,诸侯为宋伐郳。郳,附庸,属宋而叛,故齐桓为之伐郳。○为宋,于伪反。

  郑人间之而侵宋。○间,间厕之间,一本作闻。

  【经】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齐人、卫人伐郑。宋主兵也。班序上下,以国大小为次,征伐则以主兵为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疏]“十六年注宋主”至“放此”。○正义曰:往年齐桓始霸,未敢即尸其任,救患讨罪。今为宋伐郑,仍使宋自报怨,故宋主兵,序于齐上也。诸侯会,许男在曹滑之上,班序上下,以国大小为次,不以爵之尊卑也。隐五年,邾人、郑人伐宋,附庸在伯爵之上,是以主兵为先也。历检上下皆然,知是《春秋》常法。《礼记·祭义》云:“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而《春秋》序会,不先同姓,而大国在上者,孔子脩《春秋》,有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也。  秋,荆伐郑。冬,十有二月,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书会,鲁会之。不书其人,微者也。言同盟,服异也。陈国小,每盟会皆在卫下,齐桓始霸,楚亦始彊,陈侯介于二大国之间,而为三恪之客,故齐桓因而进之,遂班在卫上,终于《春秋》。滑国都费,河南缑氏县。幽,宋地。○介音界。“为三恪”,苦各反;本或作“为三恪之客”。费,扶味反,又音秘。缑,古侯反,一音苦侯反。

  [疏]注“书会”至“宋地”。○正义曰:《公羊传》曰:“同盟者何?同欲也。”《谷梁传》曰:“同者,同尊周也。”杜云服异者,亦是同其欲、同尊周也。书同盟者,当盟之时,告神称同。《释例》曰:“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载辞或称同,以服异为言也。”是言载辞称同也。二十七年,同盟于幽,传曰:“陈、郑服也。”文十四年,同盟于新城,传曰:“从于楚者服,且谋邾也。”成五年,同盟于虫牢,传曰:“郑服也。”七年,同盟于马陵,传曰:“寻虫牢之盟,且莒服故也。”襄三年,同盟于鸡泽,传曰:“晋为郑服,故合诸侯。”二十五年,同盟于重丘,传曰:“齐成故也。”昭十三年,同盟于平丘,传曰:“齐服也。”如此之类,皆是服异,故称同也。《丧服》“继父不同居”,传曰:“尝同居,乃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春秋》同盟亦犹是也。尝同盟而异,乃称服异;未尝同盟,则不为服异。故盟不称同也。僖二年,齐侯、宋公、江人、黄人盟于贯,传曰:“服江、黄也。”定四年,陈、许、顿、胡、楚之属国,皆来会于召陵,其下云:“公及诸侯盟于皋鼬。”二盟并不称同,皆为未尝同盟,非服异,故不称同也。应称同而不称同者,僖五年,首止之盟,郑伯逃归。七年,盟于宁母,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而不称同者,郑心未服,故传称子华请去三族,管仲曰:“君其勿许!郑必受盟。”是宁母之时,郑未服也。八年,盟于洮,郑伯乞盟,传称“请服也”,而洮盟不称同者,郑伯始请服耳,未列于会,故不称同也。文十五年夏,晋郤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其冬,诸侯盟于扈。传称“晋侯、宋公、卫侯、蔡侯、陈侯、郑伯、许男、曹伯盟于扈”,则是蔡新来服,不称同者,传称郤缺入蔡,以城下之盟而还。是则蔡巳先服,故不称同也。宣十二年,同盟于清丘,传曰:“恤病讨贰。”十七年,同盟于断道,传曰:“讨贰也。”成九年,同盟于蒲,传曰:“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十五年,同盟于戚,传曰:“讨曹成公也。”十七年,同盟于柯陵,传曰:“寻戚之盟也。”十八年,同盟于虚朾,传曰:“谋救宋也。”此六盟皆非服异,称同盟者,清丘、断道与蒲,于时诸侯巳有二心,同心讨贰,故称同盟;戚与虚朾同心疾恶,故称同盟;柯陵之盟,郑人不服,欲令诸侯同心伐郑,故称同盟,犹襄十八年,诸侯同心疾齐,称同围齐。自此以前,陈在卫下,今在上,知齐桓始进之。《释例·班序谱》,自隐至庄十四年四十三岁,卫与陈凡四会,卫在陈上;自庄十五年尽僖十七年三十五岁,凡八会,陈在卫上。故知是齐桓进之,遂班在卫上,终于《春秋》也。  邾子克卒。无传。克,仪父名。称子者,盖齐桓请王命以为诸侯,再同盟。

  [疏]注“克仪”至“同盟”。○正义曰:北杏之会,邾人在焉,今而称子,故云盖齐侯请王命以为诸侯,得为子爵见经也。隐元年,盟于蔑;桓十七年,盟于趡。是再同盟也。  【传】十六年,夏,诸侯伐郑,宋故也。(郑侵宋故。○“宋故也”,本或作“为宋故”。)

  郑伯自栎入,在十四年。缓告于楚。秋,楚伐郑及栎,为不礼故也。郑伯治与于雍纠之乱者,在桓十五年。○为,于伪反。与音预。九月,杀公子阏,刖强锄。二子,祭仲党。断足曰刖。○公子阏,安末反。案隐十一年,郑有公孙阏,距此三十五年,不容复有公子阏。若非“阏”字误,则“子”当为“孙”。刖音月,又五刮反。锄,仕鱼反。断,丁管反。

  [疏]注“二子”至“曰刖”。○正义曰:《周礼·司刑》:刖罪五百。《尚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孔安国云:“刖足曰剕。”《释言》云:“?非,刖也。”李巡曰:“断足曰刖也。”《说文》云:“刖,绝也。”则剕、刖是断绝之名、斩足之罪,故云断足曰刖。

  公父定叔出奔卫。共叔段之孙。定,谥也。○父音甫。王音如字。共音恭。三年而复之,曰:“不可使共叔无后于郑。”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数焉。”数满于十。

  [疏]注“满于十”。○正义曰:《易·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至十而止,是数满于十也。闵元年传曰:“万,盈数也。”数至十则小盈,至万则大盈。传具载定叔事者,服虔云:“定叔之祖共叔段有伐君之罪,宜世不长,而云不可使共叔无后于郑,言其刑之偏颇。郑厉公以孽篡适,同恶相恤,故党于共叔,欲令其后不绝,传所以恶厉公也。”

  君子谓“强锄不能卫其足”。言其不能早辟害。

  冬,“同盟于幽”,郑成也。

  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曲沃武公遂并晋国,僖王因就命为晋侯。小国,故一军。○并,如字;王,必政反。

  [疏]注“曲沃”至“一军”。○正义曰:桓八年传称曲沃武灭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至是乃并之也。《晋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晋侯缗,灭之,尽以是宝器赂献于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于是尽并晋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巳即位二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灭晋,凡六十七岁,而卒代晋为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之礼命之。

  初,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夷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诡,九委反。采,七代反,后放此。蒍国请而免之。蒍国,周大夫。○蒍,于委反。既而弗报,诡诸不报施于蒍国。○施,始豉反。故子国作乱,谓晋人曰:“与我伐夷而取其地。”使晋取夷地,遂以晋师伐夷,杀夷诡诸。周公忌父出奔虢。周公忌父,王卿士,辟子国之难。○难,乃旦反。惠王立而复之。鲁桓十五年,经书“桓王崩”。鲁庄三年,经书“葬桓王”。自此以来,周有庄王,又有僖王,崩、葬皆不见于经传。王室微弱,不能复自通于诸侯,故传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见惠王。惠王立在此年之末。○不见,贤遍反,下同。复自,扶又反。

  [疏]注“鲁桓”至“之末”。○正义曰:《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庄王元年当鲁桓十六年,即位十五年而崩。僖王元年当鲁庄十三年,即位五年而崩。惠王元年当鲁庄十八年,即位在十八年,而此年传说惠王之立者,杜云“传因周公忌父之事而见惠王,立在此年之末”,是杜以周公忌父此年出奔,至惠王立而得复,与《史记》不违。  【经】十有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齐桓始霸,郑既伐宋,又不朝齐。詹为郑执政大臣,诣齐见执,不称行人,罪之也。行人例在襄十一年。诸执大夫,皆称人以执之,大夫贱故。○詹,之廉反。始伯,音霸,又如字,本又作霸。)

  [疏]十七年注“齐桓”至“贱故”。○正义曰:僖七年传曰“郑有叔詹、堵叔、师叔”,先言詹,是詹最贵也。且传称郑不朝也,以君不朝而詹被执,明詹是执政大臣,为不道君使朝,故执之也。若詹不至齐,则无由被执。知是诣齐见执,盖聘齐也。昭八年,楚人执陈行人干征师,杀之。传曰:“罪不在行人也。”无罪乃称行人,知不称行人,罪之也。襄十一年,楚人执郑行人良霄。传曰:“书曰‘行人’,言使人也。”言使人者,言非使人之罪也。书曰者,是仲尼新意,故指以为例也。执诸侯,有称人称侯之异;执大夫者,悉皆称人以执之,为大夫贱故也。刘炫以此注云“诣齐见执”,《释例》曰“詹本非出使”,谓二者自相矛盾。今知非者,齐以郑不朝而责于郑,郑令詹请齐谢罪,齐人执之,故《释例》云元非出聘之使。《集解》云“诣齐被执”,二文虽异,事实同耳。刘炫不寻此意,乃为规过,非也。  夏,齐人歼于遂。歼,尽也。齐人戍遂,玩而无备,遂人讨而尽杀之,故时史因以自尽为文。○歼,子廉反。玩,五乱反。而尽,津忍反。

  [疏]注“歼尽”至“为文”。正义曰:“歼,尽也”,《释诂》文,舍人曰:“歼,众之尽也。”时史恶其轻敌,而以自尽为文,罪齐戍也。《释例》曰:“齐人歼于遂,郑弃其师,亦时史即事以安文,或从赴辞,故传亦不显明义例也。”

  秋,郑詹自齐逃来。无传。詹不能伏节守死以解国患,而遁逃苟免,书逃以贱之。○遁,徒逊反。

  [疏]注“詹不”至“贱之”。○正义曰:伏节守死以解国患,当如昭元年叔孙豹之居位待罪也。逃,若匹夫逃窜,故云“书逃以贱之”。郑詹自齐逃来,过鲁而后归郑,故书之。

  冬,多麋。无传。麋多则害五稼,故以灾书。○麋,亡悲反。

  [疏]注“麋多”至“灾书”。○正义曰:麋是泽兽,鲁所常有,是年暴多,多则害五稼,故言多,以灾书也。

  【传】“十七年,春,齐人执郑詹”,郑不朝也。

  夏,遂因氏、颌氏、工娄氏、须遂氏飨齐戍,醉而杀之,齐人歼焉。飨,酒食也。四族,遂之彊宗。齐灭遂,戍之,在十三年。○颌,乌纳反。又苦答反。娄,力侯反。飨,本作享。

  【经】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无传。不书日,官失之。)

  [疏]十八年注“不书日,官失之”。○正义曰:经亦无朔字,当云不书朔与日,注不言朔,脱也。

  夏,公追戎于济西。戎来侵鲁,公逐之于济水之西。

  秋,有《或虫}。《或虫},短狐也。盖以含沙射人为灾。○《或虫},本又作蜮,音或;《本草》谓之射工。短弧,本又作断,同,丁管反。弧又作狐,音胡。射人,食亦反。

  [疏]注“蜮短”至“为灾”。○正义曰:《谷梁传》曰:“《或虫},射人者也。”《洪范五行传》曰:“《或虫}如鳖,三足,生于南越。南越妇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虫},淫女惑乱之气所生也。”陆机《毛诗义疏》云:“《或虫},短狐也,一名射景,如鳖,三足,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景见水中,投人景则杀之,故曰射景,或谓含沙射人,入皮肌,其创如疥。”服虔云:“遍身濩濩,或或故为灾。”沈氏云:“此有《或虫},传重发例者,以螟螽与蜚同是害禾稼,此《或虫}则害人,故传特发之。”

  冬,十月。

  【传】十八年,春,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王之觐群后,始则行飨礼,先置醴酒,示不忘古。饮宴则命以币物。宥,助也,所以助欢敬之意,言备设。○醴,音礼。宥音又。)

  [疏]注“王之”至“备设”。○正义曰:“王飨醴,命之宥”者,王为之设飨礼,置醴酒,命之以币物,所以助欢也。“宥,助”,《释诂》文。《周礼·掌客》,王待诸侯之礼,上公三飨三食三燕,侯伯三飨再食再燕,子男壹飨壹食壹燕。三礼先言飨,是王之觐群后,始则行飨礼也。《酒正》辨五齐之名,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醍齐,五曰沈齐。郑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醴犹体也,成而汁滓相将,如今恬酒矣。盎犹翁也,成而翁翁然,葱白色。缇者,成而红赤。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清矣。自醴以上尢浊。”然则以其尢浊,故先置之,示不忘古也。知者,《礼运》云“燔黍捭豚”,下即云“以燔以炙,以为醴酪”,是醴酒在先而有,故曰先置醴酒,云不忘古也。《诗·序》曰:“《鹿鸣》,燕群臣嘉宾也。既饮食之,又实币帛筐篚,以将其厚意。”《聘礼》云:“若不亲食,使大夫朝服致之,以侑币致飨以酬币,亦如之。”是飨礼有酬币也。礼,主人酌酒于宾曰“献”,宾答主人曰“酢”,主人又酌以酬宾曰“酬”,谓之酬币,盖于酬酒之时赐之币也,所赐之物,即下“玉”、“马”是也。传称飨醴、命宥,言其备设盛礼也。此注命之宥者,命在下以币物宥助。僖二十八年“命晋侯宥”,注云:“命晋侯助以束帛,以将厚意。”皆命,不同者,以彼有命晋侯之事故也。

  皆赐玉五瑴,马三匹。非礼也。双玉为瑴。○瑴音角,字又作钰。

  [疏]注“双玉为瑴”。○正义曰:《苍颉篇》“瑴”作“钰”,双玉为瑴,故字从两玉。

  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侯而与公同赐,是借人礼。○借,子夜反。

  [疏]注“侯而”至“人礼”。○正义曰:虢君不知何爵,称公,谓为三公也。《周礼》,王之三公八命,侯伯七命,是其名位不同也,其礼各以命数为节,是礼亦异数也。今侯而与公同赐,是借人礼也。假、借同义,取者假为上声,借为入声;与者假、借皆为去声。

  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陈妫归于京师,虢、晋朝王,郑伯又以齐执其卿,故求王为援,皆在周,倡义为王定昏。陈人敬从。得同姓宗国之礼,故传详其事。不书,不告。○为王,于伪反。实惠后,陈妫后号惠后,宠爱少子,乱周室,事在僖二十四年,故传于此并正其后称。

  夏,公追戎于济西。不言其来,讳之也。戎来侵鲁,鲁人不知,去乃追之,故讳不言其来。

  [疏]注“戎来”至“其来”。○正义曰:传例,有钟鼓曰伐,无曰侵。戎之来也,鲁人不知,宜无钟鼓,故故以侵言之。《释例》曰:“戎之入鲁,鲁人不知,去而远追,又无其获。边竟不备,候不在疆,所以为讳。讳此君之阙,亦所以示戒将来之君也。”

  秋,有蜮,为灾也。

  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权,国名,南郡当阳县东南有权城。斗缗。楚大夫。○缗,亡巾反。

  [疏]“斗缗尹之”。○正义曰:尹训正也。楚官多以尹为名,此灭权为邑,使缗为长,故曰尹也。  以叛,围而杀之。缗以权叛。○以叛,绝句;本或作畔,俗字也。迁权于那处,那处,楚地,南郡编县东南有那口城。○那处,那又作再阝,同,乃多反;下昌吕反,又昌虑反。编,必绵反,一音步典反。使阎敖尹之。阎敖,楚大夫。及文王即位,与巴人伐申而惊其师。惊巴师。巴人叛楚而伐那处,取之,遂门于楚。攻楚城门。阎敖游涌而逸。涌水在南郡华容县。阎敖既不能守城,又游涌水而走。○涌音勇,水名。楚子杀之。其族为乱。冬,巴人因之以伐楚。

  【经】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无传。公子结,鲁大夫。《公羊》、《谷梁》皆以为鲁女媵陈侯之妇,其称陈人之妇,未入国,略言也。大夫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结在鄄闻齐、宋有会,权事之宜,去其本职,遂与二君为盟,故备书之。本非鲁公意,而又失媵陈之好,故冬各来伐。○媵,以证反,又绳证反,送也。竟音境。好,呼报反。

  [疏]“十九年注公子”至“来伐”。○正义曰:《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媵不书,此何以书?为其有遂事书。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谷梁》文虽不明,其意亦为鲁女。左氏无传,取彼为说,故云《公羊》、《谷梁》皆以为鲁女媵陈侯之妇。《谷梁传》曰:“其曰陈人之妇,略之也。”以未入国,略而不言陈侯夫人。成九年,伯姬归于宋,晋、卫、齐三国来媵,然则为人媵者,皆送至嫁女之国,使之从适而行。此鄄是卫之东地,盖陈取卫女为妇,鲁使公子结送媵向卫,至鄄,闻齐、宋为会,将谋伐鲁,故权事之宜,去其本职,不复送女至卫,遂与二君会盟,故备书之也。送女至鄄,停女会盟,鄄是盟处,故言于鄄,非本期送女使至鄄也。既盟之后,遂不复送女。其盟本非公意,又失媵陈之好,故至冬而三国来伐。结之此盟,于鲁无益,故无嘉善之文。文八年,冬,十月,壬午,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四日之间,不容反报,亦是专命而盟,患难俱解,故再称名氏,珍而贵之。与此异也。宣十二年,宋华椒承群伪之言以误其国,宋人被伐而贬华椒。今三国伐鲁,不贬公子结者,结之为盟,本欲安社稷、利国家,与华椒事异,故不贬。

  夫人姜氏如莒。无传。非父母国而往,书奸。

  [疏]注“非父”至“书奸”。○正义曰:此既无传,不知何为如莒。妇人不以礼出,为奸,故曰书奸。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无传。幽之盟鲁使微者会,鄄之盟又使媵臣行,所以受敌。鄙,边邑。

  【传】十九年,春,楚子御之,大败于津。(御巴人,为巴人所败。津,楚地,或曰江陵县有津乡。)还,鬻拳弗纳。遂伐黄,(鬻拳,楚大阍。黄,嬴姓国,今弋阳县。○鬻音育。拳,求圆反。阍音昏,守门人也。嬴音盈,姓也,字从女。)

  [疏]注“黄嬴姓”。○正义曰:《世本》文。

  败黄师于踖陵。踖陵,黄地。○踖,在亦反,一音七略反。还,及湫,有疾。南郡鄀县东南有湫城。○湫,子小反。鄀音若。夏,六月,庚申,卒。鬻拳葬诸夕室,夕室,地名。○夕,朝夕之夕。亦自杀也,而葬于绖皇。绖皇,冢前阙。生守门,故死不失职。○绖,田结反。绖皇,阙也。

  [疏]注“绖皇”至“失职”。○正义曰:鬻拳自杀以殉,当是近墓之地。宣十四年传称楚子闻宋杀申丹,投袂而起,屦及于窒皇,剑及于寝门之外。则窒皇近于门外,当是寝门阙也。知此绖皇亦是冢前阙也。且此人生为大阍,职掌守门,明此亦是守门,示死不失职也。馀书无绖皇之名,盖唯楚有此号也。

  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若今城门校尉官。○强,其丈反。大伯音泰。校,户教反,字从木。

  [疏]“以为大阍,谓之大伯”。○正义曰:《周礼·天官》“阍人掌守主宫之中门之禁”,郑玄云:“阍人,司错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刖者使守囿”。则阍不使刖,而鬻奉得为阍者,《周礼·地官》之属有司门,下大夫二人,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郑玄云:“若今城门校尉,主王城十二门。”此注亦云“若今城门校尉官”,然则鬻拳本是大臣,楚人以其贤而使典此职,非为刑而役之。其为大阍者,当如《地官》之司门,非《天官》之阍人,亦主晨昏开闭,通以阍为名焉。谓之大伯,伯,长也,为门官之长也。

  使其后掌之。使其子孙常主此官。君子曰:“鬻拳可谓爱君矣,谏以自纳于刑,刑犹不忘纳君于善。”言爱君,明非臣法也。楚能尽其忠爱,所以兴。

  [疏]注“言爱君,明非臣法也”。○正义曰:何休《膏肓》云:人臣谏君,非有死亡之急,而以兵临君,开絪弑之路,左氏以为爱君。于义左氏为短。故注言此以释何休之难。

  初,王姚嬖于庄王,生子颓。王姚,庄王之妾也,姚姓也。○姚,羊消反。嬖,必计反。颓,徒回也。子颓有宠,蒍国为之师。及惠王即位,周惠王,庄王孙。取蒍国之圃以为囿。圃,园也。囿,苑也。○圃,必古反,又音布。囿音又。徐,于自反。苑,于阮反。

  [疏]注“圃,园也;囿,苑也”。○正义曰:《冢宰职》云:“园圃毓草木。”郑玄云:“树果蓏曰圃,园其樊也。”《诗》云“折柳樊圃”,成十八年“筑鹿囿”。然则圃以蕃为之,所以树果蓏;囿则筑墙为之,所以养禽兽。二者相类,故取圃为囿。

  边伯之宫近于王宫,王取之。边伯,周大夫。○近,附近之近。王夺子禽、祝跪与詹父田,三子,周大夫。○跪,求委反。而收膳夫之秩,膳夫,石速也。秩,禄也。○收,式周反。故蒍国、边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乱,因苏氏。苏氏,周大夫,桓王夺其十二邑以与郑,自此以来遂不和。

  秋,五大夫奉子颓以伐王,石速,士也,故不在五大夫数。不克,出奔温。温,苏氏邑。苏子奉子颓以奔卫。卫师、燕师伐周。燕,南燕。

  冬,立子颓。

  【经】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无传。)

  夏,齐大灾。无传。来告以大,故书。天火曰灾,例在宣十六年。

  [疏]二十年注“来告”至“六年”。○正义曰:襄九年、三十年宋灾,昭九年陈灾,十八年宋、卫、陈、郑灾,皆不言大,知此来告以大,故书大也。

  秋,七月。

  冬,齐人伐戎。无传。

  【传】二十年,春,郑伯和王室,不克。(克,能也。)执燕仲父。(燕仲父,南燕伯,为伐周故。○为伐,于伪反,下文同。)

  [疏]注“燕仲父南燕伯”。○正义曰:《谱》亦云南燕伯爵,不知所出。服虔亦云南燕伯爵。  夏,郑伯遂以王归,王处于栎。秋,王及郑伯入于邬。邬,王所取郑邑。○邬,乌苦反。遂入成周,取其宝器而还。冬,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皆舞六代之乐。○遍音遍。

  [疏]注“皆舞六代之乐”。○正义曰:言乐及遍舞,则乐之所有,舞悉周遍,故知皆舞六代之乐也。《周礼》大司乐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郑玄云,此周所存六代之乐也。传记所说《云门》、《大卷》,黄帝也;《大咸》,尧也;《大韶》,舜也;《大夏》,禹也;《大濩》,汤也;《大武》,周武王也。是为六代。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奏蕤宾,歌林钟,舞《大夏》,以祭山川;奏夷则,歌中吕,舞《大濩》,以享先妣;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

  郑伯闻之,见虢叔,叔,虢公字。曰:“寡人闻之:哀乐失时,殃咎必至。今王子颓歌舞不倦,乐祸也。夫司寇行戮,司寇,刑官。○乐音洛。殃咎,上于度反,下巨九反。君为之不举,去盛馔。○去,起吕反。馔,仕眷反。

  [疏]注“去盛馔”。○正义曰:《周礼·膳夫职》曰:“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乐侑食。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灾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郑玄云:“杀牲盛馔曰举。”襄二十六年传曰:“古之治民者,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是不举者,贬膳食,彻声乐也。

  而况敢乐祸乎?奸王之位,祸孰大焉?临祸忘忧,忧必及之。盍纳王乎?”虢公曰:“寡人之愿也。”○奸音干。盍,胡猎反,何不也。

  【经】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十六年,与鲁大夫盟于幽。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无传。薨寝祔姑,赴于诸侯,故具小君礼书之。○祔音附。

  [疏]二十一年注“薨寝”至“书之”。正义曰:经无所阙,礼具可知,杜为此注者,以先儒之说使庄公绝母子之亲,故于此明之,知母子不绝。下葬注亦然。

  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无传。八月葬,缓慢也。

  【传】二十一年,春,胥命于弭。夏,同伐王城。(郑、虢相命,弭,郑地。○弭,面尔反。)郑伯将王自圉门入,虢叔自北门入,杀王子颓及五大夫。郑伯享王于阙西辟,乐备。(阙,象魏也。乐备,备六代之乐。○圉,鱼吕反。辟,蒲历反。)

  [疏]注“阙象魏也”。○正义曰:定二年,雉门及两观灾,注云:“两观,阙也。”《礼运》云:“昔者仲尼与于蜡宾,事毕,出游于观之上。”郑玄云:“观,阙也。”《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双阙。”《周礼·大宰》“正月之吉,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郑玄云:“象魏,阙也。”哀三年鲁灾,传称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由此言之,则观阙、象魏,其事一也。刘熙《释名》云:“阙,在门两旁,中央阙然,为道也。”然则其上县法象,其状巍巍然高大谓之象魏,使人观之,谓之观也。阙西辟者,辟是旁侧之语也。服虔云:“西辟,西偏也。”当谓两观之内道之西也。

  王与之武公之略,自虎牢以东。略,界也。郑武公傅平王,平王赐之自虎牢以东,后失其地,故惠王今复与之。虎牢,河南成皋县。○复,扶又反。

  [疏]注“略界”至“皋县”。○正义曰:《孟子》云:“仁政必自经界始。”昭七年传曰:“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封略之内,何非君土。”《孟子》经界即传之经略。且云“封略之内”,封是竟,则知略是界也。武公,东郑之始封君也。言武公之略,则是武公旧竟,若其由来不失,不须今日复与,故知后失其地,惠王今复与之。隐十一年,王取邬、刘、蒍、邘之田于郑,盖桓王之世失之也。

  原伯曰:“郑伯效尤,其亦将有咎!”原伯,原庄公也。言效子颓舞遍乐。○效,户教反。遍音遍。五月,郑厉公卒。王巡虢守。巡守于虢国也。天子省方,谓之巡守。○守音狩,本或作狩,后放此,注同。

  [疏]注“巡守”至“巡守”。○正义曰:《孟子》云:“诸侯朝天子曰述职,天子适诸侯曰巡守”。守者,守也。言诸侯为天子守土,天子时巡行之。《易》称“后不省方”,故云“天子省方,谓之巡守”。

  虢公为王宫于玤,玤,虢地。○玤,蒲顶反。王与之酒泉。酒泉,周邑。郑伯之享王也,王以后之鞶鉴予之。后,王后也。鞶,带而以鉴为饰也。今西方羌胡犹然,古之遗服。○鞶,步干反,又蒲官反,绅带也。鉴,工暂反,镜也。

  [疏]注“后王”至“遗服”。○正义曰:鞶是带也,鉴是镜也,此与定六年传皆鞶鉴双言,则鞶鉴一物,故知以镜饰带,举今羌胡之服以明之。  虢公请器,王予之爵。爵,饮酒器。郑伯由是始恶于王。为僖二十四年郑执王使张本。○恶,乌路反,又如字。使,所吏反。

  [疏]“虢公”至“于王”。○正义曰:郑伯谓厉公子文公也。服虔云:鞶鉴,王后妇人之物,非所以赐有功。爵,饮酒器,玉爵也,一升曰爵。爵,人之所贵者,言郑伯以其父得赐,不如虢公,为是始恶于王,积而成怨,僖二十四年,遂执王使,此为彼张本。

  冬,王归自虢。传言王之偏也。

  【经】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无传。赦有罪也。《易》称“赦过宥罪”,《书》称“眚灾肆赦”,传称“肆眚围郑”,皆放赦罪人,荡涤众故,以新其心。有时而用之,非制所常,故书。○眚,所景反。荡音荡,本又作荡。涤,徒历反。)

  [疏]二十二年注“赦有”至“故书”。○正义曰:“肆大眚”者,肆,缓也;眚,过也。缓纵大过,是赦有罪也。大罪犹赦,则小罪亦赦之,犹今赦书大辟罪以下悉皆原免也。《易·解卦·象》云:“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为雷,坎为雨,雷动雨下,而万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放赦有过、宽宥罪人也。《书》称“眚灾肆赦”,《舜典》文。孔安国云:“眚,过。灾,害。肆,缓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肆眚围郑”,襄九年传文也。此诸言肆眚者,皆是放赦罪人,荡涤众故,除其瑕秽,以新其心也。必其国有大患,非赦不解,或上有嘉庆,须布大恩,如是乃行此事。故《释例》曰:“天有四时,得以成岁。雷霆以振之,霜雪以齐之,春阳以暖之,云雨以润之,然后能相育也。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物不可终‘否’,故受之以‘同人’。同人者,与人同也。解天下之至结,成天下之亹亹,肆大眚之谓也。尧曰:‘咨!尔舜!有罪不敢赦。’所以须待革命,有时而用之,非制所常,故书之也。”杜唯言有时用之,亦不知此时何以须赦。《谷梁传》曰:“肆大眚,为嫌天子之葬也”。其意言文姜有罪,不合以礼而葬。若不赦,不复书葬,嫌天子许之,明须赦而后得葬,故为赦也。贾逵以文姜为有罪,故赦而后葬,以说臣子也。鲁大赦国中罪过,欲令文姜之过因是得除,以葬文姜。杜不明说,要文姜出奔之日,尚称夫人,夫人之名,未尝有贬,何须以赦除之?此赦必不为文姜。但夫人以去年七月薨,十一月则当合葬,乃至此年正月经七月始葬,如此迟缓,必是国家有事,须赦解之,但不知其所由耳。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无传。反哭成丧,故称小君。

  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宣公太子也。陈人恶其杀太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御音御,本亦作御。恶,乌路反。

  [疏]注“宣公”至“子告”。○正义曰:传言大子,必是大子也。僖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称君、称世子,此不然者,《释例》曰:“古者讨杀其大夫,各以罪状宣告诸侯,所以惩不义,重刑戮也。晋侯使以杀大子申生之故来告,卫杀孔达,传载其辞,辞虽有临时之状,其告则常也。”然则杀大夫、公子,当以罪状告人。此传不说御寇之罪,则陈人不以罪告;而经书公子,是恶杀大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  夏,五月。

  [疏]“夏五月”。○正义曰:《释例》曰:“年之四时,虽或无事,必空书首月,以纪时变,以明历数。庄公独称‘夏五月’,及经四时有不具者,丘明无文,皆阙缪也。”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无传。高傒,齐之贵卿,而与鲁之微者盟,齐桓谦接诸侯,以崇霸业。

  冬,公如齐纳币。无传。公不使卿而亲纳币,非礼也。母丧未再期而图昏,二传不见所讥,左氏又无传,失礼明故。○见,贤遍反,又如字。

  [疏]注“公不”至“明故”。○正义曰:《释例》曰:“宋公使华元来聘,聘不应使卿,故传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孙寿来纳币,纳币应使卿,故传明言其得礼也。”是纳币当使卿,公不使卿,亲纳币,非礼也。

  【传】二十二年,春,陈人杀其大子御寇,(传称太子,以实言。)陈公子完与颛孙奔齐。(公子完,颛孙,皆御寇之党。○颛音专。)颛孙自齐来奔。(不书,非卿。)齐侯使敬仲为卿,(敬仲,陈公子完。)辞曰:“羁旅之臣,(羁,寄也。旅,客也。)幸若获宥,及于宽政,(宥,赦也。)赦其不闲于教训,而免于罪戾,弛于负担,(弛,去离也。○弛,失氏反。担,丁暂反。离,力智反。)君之惠也,所获多矣。敢辱高位,以速官谤?(敢,不敢也。○谤,布浪反。)请以死告。(以死自誓。)《诗》云:‘翘翘车乘,招我以弓,岂不欲往?畏我友朋。’”(逸《诗》也。翘翘,远貌。古者聘士以弓,言虽贪显命,惧为朋友所讥责。○翘,祁尧反。乘,绳证反。)使为工正。(掌百工之官。)饮桓公酒,乐。(齐桓贤之,故就其家会,据主人之辞。故言饮桓公酒。○饮,于鸩反,注同。乐音洛,下注同。)

  [疏]注“齐桓”至“公酒”。○正义曰:春秋之世,设享礼以召君者,皆大臣擅宠,如卫公叔文子、宋桓魋之徒始为之耳,为之非礼法也。敬仲,羁旅之臣,且知礼者也,必不召公临己,知是桓公贤之,自就其家会也。据敬仲为主人辞,故言饮公酒耳。  公曰:“以火继之。”辞曰:“臣卜其昼,未卜其夜,不敢!”

  [疏]“臣卜”至“不敢”。○正义曰:服虔云:“臣将享君,必卜之,示戒慎也。”此桓公自就其家,非敬仲发心请享,不得言将享必卜也。盖桓公告其往日,乃卜之耳。言未卜其夜者,《诗》云:“厌厌夜饮,在宗载考。”郑玄云:考,成也。夜饮之礼,在宗室同姓则成,于庶姓让之则止,引此敬仲之事,云此之谓不成。是言敬仲非齐同姓,故不敢也。

  君子曰:“酒以成礼,不继以淫,义也;夜饮为淫乐。以君成礼,弗纳于淫,仁也”。初,懿氏卜妻敬仲。懿氏,陈大夫。龟曰卜。○妻,七计反。

  [疏]注“龟曰卜”。○正义曰:《曲礼》文也。《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一曰玉兆,二曰瓦兆,三曰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郑玄云:“兆者,灼龟发于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亹罅,是用名之焉。原,原田也。颂,谓繇也,每体十繇。”然则卜人所占之语,古人谓之为繇,其辞视兆而作,出于临时之占,或是旧辞,或是新造,犹如筮者引《周易》,或别造辞,卜之繇辞,未必皆在其颂千有二百之中也。此传“凤凰于飞”下尽“莫之与京”;襄十年传称卫卜御寇,姜氏问繇,曰“兆如山陵,有夫出征,而丧其雄”;哀九年传称晋赵鞅卜救郑,遇水适火,史龟曰“是谓沈阳,可以兴兵,利以伐姜,不利子商”,三者皆是繇辞,其辞也韵,则繇辞法当韵也。郭璞撰自所卜事,谓之“辞林”,其辞皆韵,习于古也。

  其妻占之,曰:“吉!懿氏妻。是谓‘凤皇于飞,和鸣锵锵。雄曰凤,雌曰皇。雄雌俱飞,相和而鸣锵锵然,犹敬仲夫妻相随适齐,有声誉。○和,如字,又户卧反,注同。锵,七羊反,本又作将将。

  [疏]注“雄曰”至“声誉”。○正义曰:《释鸟》云:“鶠、凤,其雌皇。”郭璞云:“瑞应鸟。”《说文》云:“凤,神鸟也。天老曰:凤之象也,鸿前麟后,蛇颈鱼尾,鹳颡鸳思,龙文龟背,燕颔鸡喙,五色备举,出于东方君子之国,翱翔四海之外,过昆仑,饮砥柱,濯羽弱水,莫宿丹穴,见则天下大安宁。从鸟,凡声。凤飞则群鸟从之以万数,故古文凤作朋字。”《山海经》云:“丹穴之山有鸟焉,其状如鹤,五采而文,名曰凤皇;首文曰德,翼文曰顺,背文曰义,膺文曰仁,腹文曰信。是鸟也,饮食则自歌自舞。”是说凤皇之状也。凤皇雄雌俱飞,喻敬仲夫妻相随。锵锵,鸣之声,故以喻有声誉也。  有妫之后,将育于姜。妫,陈姓。姜,齐姓。五世其昌,并于正卿。八世之后,莫之与京’。”京,大也。○并于,本或作“并为”,误。

  [疏]“五世”至“与京”。○正义曰:五世其昌,言其始昌盛也。并于正卿,位与卿并得为上大夫也。莫之与京,谓无与之比大,言其位最高也。五世、八世当是卜兆之间有其象。传言其占之辞,不言其知之意,固非后学所得详之。

  陈厉公,蔡出也,姊妹之子曰出。

  [疏]注“姊妹之子曰出”。○正义曰:《释亲》云:“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言姊妹出嫁而生子也。

  故蔡人杀五父而立之。五父,陈佗也。杀陈佗在桓六年。○佗,大多反。生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周大史也。○少,诗照反。见,如字,又贤遍反。大音泰。

  [疏]注“周大史也”。○正义曰:直言周史,知是大史者,《周礼》大史掌书,昭二年传称韩宣子观书于大史氏,此以《周易》见陈侯,故知是大史也。以《周易》见者,自以知《周易》见陈侯,言己明《易》能筮,故陈侯使之筮也。

  陈侯使筮之,蓍曰筮。○筮,上制反。蓍音尸。

  [疏]注“蓍曰筮”。○正义曰:《曲礼》文也。其揲蓍求卦之法,则《易·系辞》具焉。

  遇观坤下巽上,观。○观,古乱反,注皆同。之否。坤下干上,否。观六四爻变而为否。○否,备矣反,注皆同。

  [疏]“遇观之否”。正义曰:此注坤下巽上观,坤下干上否及六四爻变,诸如此辈,皆据《周易》之文知之。刘炫《规过》云:“观之否者,为观卦之否爻;屯之比者,屯卦之比爻,皆不取后卦之义。”今删定以为不然。何者?以闵元年毕万筮仕,遇屯之比,云“屯固比入”。僖十五年,晋献公筮嫁伯姬,得归妹之睽,云“士刲羊,亦无衁”,归妹上六爻辞;又云“归妹、睽孤,寇张之弧”,睽之上九爻辞;又云“归妹之睽,犹无相也”。昭五年明夷之谦,云“明夷于飞”,“垂其翼”,又云“谦不足,飞不翔”。此之等类,皆取前后二卦以占吉凶,今人之筮亦皆如此。故贾、服及杜并皆同焉。刘炫苟异前儒,好为别见,以规杜氏,非也。沈云:遇者,不期而会之名。筮者所得卦之吉凶,非有宿契,逢遇而已,故谓之遇。刘炫云:下体坤,坤为地为众,上体巽,巽为风为木,互体有艮,艮为门阙,地上有木而为门阙,宫室之象,宫室而可风化,使天下之观焉,故谓之观也。下体坤,坤为地,上体干,干为天,天不下降,地不上腾,天地不通其气,上下否塞,故谓之否也。

  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周易》观卦六四爻辞。《易》之为书,六爻皆有变象,又有互体,圣人随其义而论之。○爻,户交反。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非此其身,在其子孙。

  [疏]“是谓”至“子孙”。○正义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二句,《周易》文也。此先云:“不在此,其在异国”,后云“非此其身,在其子孙”,所以在下覆结,先云“其在后乎”,后云“在异国”者,“其在异国”之下,更欲演说异国是大岳姜姓,其言稍多,且须以结末,故进“其在后乎”于上,先解之也。“庭实旅百”以下,方解“利用宾于王”,则上句“故曰观国”之下,未须宾王之句,而再言“利用宾于王”者,盖以“观国之光”即是朝王之事,直言观光,以文不足,故连言宾王,但未解宾王之义,故于下更重解之。传称引《诗》断章,则引《易》论事,《易》未必如本。此言“观国之光”,谓所为筮者观他人有国之光荣也,此有国之人,利用为宾客于王朝也,其意言见其子孙有国,作宾于王家耳,非其身也。“代陈有国”,言代陈正适子孙,有其国家,陈灭此兴,是代之也。○注“此周”至“论之”。○正义曰:《易》之为书,揲蓍求爻,重爻为卦,爻有七、八、九、六。其七、八者,六爻并皆不变,卦下总为之辞,名之曰“彖”,《彖》者,才也,总论一卦之才德,若干“元亨利贞”之类皆是也。其九、六者,当爻有变,每爻别为其辞,名之曰“象”,象者,像也,指言一爻所象,若干“初九,潜龙勿用”之类皆是也。不变者聚而为彖,其变者散而为象。计每于一卦,当书两体,但以此爻阴阳既同,唯变否有异,且每爻异辞,不可爻作二画,从上可知,故不画二也。传之筮者指取《易》义,不为论卦,丘明不画卦也。诸为注者皆言上体下体,若其画卦示人,则当不烦此注,注亦不画卦也。今书有画卦者,当是后之学者,自恐不识,私画以备忘,遂传之耳。每爻各有象辞,是六爻皆有变象。二至四,三至五,两体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谓之互体,圣人随其义而论之,或取爻象或取骏体,言其取义为常也。

  光远而自他有耀者也。

  [疏]“光远”至“耀者也”。正义曰:《易》称“观国之光”,故解其光义,言光在此处,远照于他物,从他物之上而有明耀者也。谓光能远照,于他物有明,故下云“照之以天光”是也。

  坤,土也。巽,风也。干,天也。风为天于土上,山也。巽变为干,故曰风为天。自二至四,有艮象。艮为山。○干,其然反。

  [疏]“于土上山也”。○正义曰:六四之爻位在坤上,坤为土地,山是地之高者,居于土上,是为土上山也。又巽变为坤,六四变为九四,从二至四,互体有艮之象,艮为山,故言山也。

  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于是乎居土上,山则材之所生。上有干,下有坤,故言居土上,照之以天光。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四为诸侯,变而之干,有国朝王之象。

  [疏]“有山”至“于王”。○正义曰:山则材之所生,此人有山之材,言其必大富也。上天以明临下,照之以天光,言天子临照之也。于是乎又居于土上,既富矣,而彼天照又复居有土地,是为国君之象也。《易》位四为诸侯,变而为干,干为天子,是有国朝王之象,故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天地之美具焉,故曰:‘利用宾于王。’艮为门庭,干为金玉,坤为布帛。诸侯朝王,陈贽币之象。旅,陈也。百,言物备。○挚音至,本又作贽,同。

  [疏]“庭实”至“于王”。○正义曰:《觐礼》,侯氏执圭见王,王受圭,礼成乃出。又入行享礼,献国之所有。此说行享礼也。旅,陈也。庭之所实,陈有百品,言物备也。“奉之以玉帛”,谓执玉帛而致享礼。彼天之照,有地之材,天子赐之土田,国君献国所有,天地之美备具焉,朝王之仪毕足矣,故曰“利用宾于王”。○注“艮为”至“物备”。○正义曰:《易·说卦》:艮为门阙,干为金玉,坤为布帛。杜以门内有庭,传言庭实,故改言艮为门庭耳。杜言“诸侯朝王,陈贽币之象”者,谓陈之以行享礼也。《觐礼》,侯氏既见王,乃云:“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郑玄云:“四当为三,《大行人职》曰,诸侯庙中将币,皆三享,其礼差又无取于四也。初享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龟也,金也,丹、漆、丝、纩、竹、箭也,其馀无常货,此物非一国所能有,唯国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内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龟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见情也;丹、漆、丝、纩、竹、箭,与众共财也。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郊特牲》曰:“旅币无方,所以别土地之宜,而节远迩之期也;龟为前列,先知也;以钟次之,以和居参之也。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郑玄《觐礼》之注所言出于彼也。杜言“贽币”即郑所谓“璧帛”也,此“奉之以玉帛”,执以致庭实耳。其玉帛不入王也,《觐礼》侯氏致享,执玉致命,王抚之而已,不受之也。又曰侯氏降授宰币,是庭实之币皆庭受之,唯马受之于门外耳。“旅,陈”,《释诂》文也。百者,言其物备也。

  犹有观焉,故曰:‘其在后乎!’因观文以博占,故言犹有观,非在已之言,故知在子孙。○观,古乱反。

  [疏]注“因观”至“子孙”。○正义曰:以卦名观,故因观文以博占也。观者,视他之辞。此宾王之事,若所为筮者身自当有,则不应观他。此卦犹有观焉,观非在已之言,其人观他有之,故知在其子孙也。

  风行而着于土,

  [疏]“风行而着于土”。○正义曰:服虔云:巽在坤上,故为着土也。一曰巽为风,复为木,风吹木实落去,更生他土而长育,是为在异国。  故曰:‘其在异国乎!’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后也。姜姓之先为尧四岳。○着,直略反。大岳,音泰,下音岳。

  [疏]注“姜姓”至“四岳”。○正义曰:《周语》称尧命禹治水,“共之从孙四岳佐之,胙四岳国,命为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贾逵云:“共,共工也。从孙,同姓未嗣之孙。四岳官名大岳也,主四岳之祭焉。”然则以其主岳之祀,尊之故称大也。  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变而象艮,故知当兴于大岳之后。得大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故知陈必衰。

  [疏]注“变而”至“必衰”。○正义曰:六四爻变为九四,与二共为艮象,艮为山,故知兴于山岳之国。姜姓,大岳之后,知其将育于姜。地之高者,莫过于山,《诗》云“崧高虽岳,骏极于天”,言其大能至天,故山岳则配天也。且干在上艮在下,亦是山岳配天之象。此人子孙养于大岳之后,官尊位贵,得大岳之权,则其功德有配天之大。然天子其功配天,今纵得大岳之权,唯诸侯耳,言配天者,以其功大,故甚言之。物莫能两大,此有兴兆,故名陈必衰也。

  及陈之初亡也,昭八年,楚灭陈。陈桓子始大于齐;桓子,敬仲五世孙陈无宇。

  [疏]注“桓子”至“无宇”。○正义曰:《史记·田完世家》:完卒,谥为敬仲。仲生稚孟夷,夷生湣孟庄,庄生文子须无,文子生桓子无宇,是为敬仲五世孙也。  其后亡也,哀十七年,楚复灭陈。○复,扶又反。成子得政。成子,陈常也,敬仲八世孙。陈完有礼于齐,子孙世不忘德,德协于卜,故传备言其终始。卜筮者,圣人所以定犹豫,决疑似,因生义教者也。《尚书·洪范》通龟筮以同卿士之数。南蒯卜乱而遇元吉,惠伯答以忠信则可。臧会卜僣,遂获其应。丘明故举诸县验于行事者,以示来世,而君子志其善者、远者。他皆放此。○豫音预,本亦作预。蒯,居怪反。僣,子念反。应,应对之应。县音玄。

  [疏]注“成子”至“放此”。○正义曰:沈氏云:“《世家》:‘桓子生武子启及僖子乞。乞卒,子常代之,是为田成子。’是于敬仲为七世,言八世者,据其相代在位为八世也。”成子弑简公,专齐政,是莫之与大也。成子生襄子磐,磐生庄子白,白生大公和,和迁齐康公于海上,和立为齐侯。和孙威王称王,四世而秦灭之。作传之时,完之子孙巳盛,故传备言其终始也。《世家》云“敬仲之如齐,以陈字为田氏”,《左传》终始称陈,田必非敬仲所改,未知何时改耳。《左传》之初,至此始有卜筮,故杜于此通说之。《曲礼》曰:“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是先王立之本意也。因而生义教,谓教人以行义行善,则德协于卜;行恶则遇吉反凶,必以行义乃可卜也。《洪范》曰:“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谋及卿士而以卜筮同之,是通龟筮以同卿士之数也。南蒯卜为乱,不信则不可;臧会卜为僣,不信乃遂吉,二事相反,故特引之,言卜筮应人行也。南蒯在昭十二年,臧会在昭二十五年。南蒯筮而言卜者,卜筮通言耳。杜引《洪范》者,欲明龟筮未必神灵,故云以同卿士之数,言龟筮所见,才与卿士同耳。又引南蒯者,明吉凶由行,不由卜筮,欲使人脩德行不可纯信卜筮也。又引臧会者,吉凶亦由卜筮,不可专在于行,欲使人敬龟筮也。故丘明举县验于行事者,以示来世脩德行,敬龟筮。言验于行事者,南蒯则行验而龟筮不验,臧会则行不验而龟筮验。言君子志其善者远者,善者谓劝人脩德行、敬龟筮是也;远者谓举其大纲,劝人为善,长久远道,非有临时应验。此远者即上善者,指其事谓之善,指其教谓之远。刘炫云:“计春秋之时,卜筮多矣,丘明所载唯二十许事,举其县验于行事者,其不验者不载之。”君子之人,当记其忠之善者,知之远者,他皆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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