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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六 成三年,尽十年

晋朝 春秋左传正义 杜预 著

【经】三年,春,王正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宋、卫未葬,而称爵以接邻国,非礼也。)

  [疏]注“宋卫”至“礼也”。○正义曰:僖九年传曰“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凡在丧,公侯曰子”。传因未葬而发在丧之例。是先君未葬,嗣君不得称爵以会诸侯也。知非逾年得成君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彼王既逾年矣,犹不得称王命臣,知诸侯虽则逾年,但是未葬,不得称爵以接邻国,正以王不命,臣明知其非礼也。

  辛亥,葬卫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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