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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策》·戰國策卷五 秦三

漢朝 戰國策 劉向 著

薛公為魏謂魏冉

  薛公〔一〕為魏謂魏冉曰:「文聞秦王欲以呂禮收齊〔二〕,以濟天下,君必輕矣。齊、秦相聚以臨三晉,禮必并相之〔三〕,是君收齊以重呂禮也。齊免於天下之兵,其讎君必深〔四〕。君不如勸秦王令弊邑〔五〕卒攻齊之事。齊破,文請以所得封君。齊破晉強〔六〕,秦王畏晉之強也,必重君以取晉〔七〕。齊予晉弊邑〔八〕,而不能支秦〔九〕,晉必重君以事秦。是君〔一0〕破齊以為功,操〔一一〕晉以為重也。破齊定封,而秦、晉皆重君;若齊不破,呂禮復用〔一二〕,子必大窮矣。」

  〔一〕 鮑本田文。

  〔二〕 鮑本收,猶取也。禮時相齊,親禮所以取齊。昭十三年,禮奔魏。其相齊,見周策及孟嘗傳。後至十九年歸秦,明年齊伐宋,伐宋後,文乃相魏。此事合在禮歸秦之前。此時文未相魏,其言為魏,意親之矣。正曰:失考,辨并見周策。

  〔三〕 鮑本相齊及秦。

  〔四〕 鮑本齊讎冉也,欲得陶故。故下章曰,「攻齊不成,陶為鄰恤」。然齊未免於兵,亦不敢爾。正曰:齊無兵患,則可以肆志於冉,與秦得天下則伐齊深文意同,但言其事理當爾。

  〔五〕 鮑本薛也。文以此十三年奔薛。

  〔六〕 鮑本晉,謂魏。

  〔七〕 鮑本文親魏而重冉,故欲取晉,必重冉。

  〔八〕 鮑本「予」作「與」。○ 薛雖文舊封,而屬齊,齊破畏魏,且取薛予魏。

  〔九〕 鮑本魏得薛,秦必害之,而魏實弱,不能當秦。

  〔一0〕姚本一本無「君」字。

  〔一一〕鮑本「操」作「採」。○ 補曰:姚本「操晉」,是。「採」字訛,義不通。 札記丕烈案:史記是「挾」字。

  〔一二〕鮑本禮雖亡秦之齊,秦方以禮收齊,則復親之。今齊不破,是秦收齊之功遂也。禮為有功於秦,秦必用之,並相齊、秦也。

  秦客卿造謂穰侯

  秦客卿造〔一〕謂穰侯曰:「秦封君以陶〔二〕,藉君天下〔三〕數年矣。攻齊之事成,陶為萬乘〔四〕,長小國,率〔五〕以朝天子,天下必聽,五伯之事也;攻齊不成,陶為鄰恤〔六〕,而莫之據也〔七〕。故攻齊之於陶也,存亡之機也。

  〔一〕 鮑本造,其名。

  〔二〕 鮑本冉別封也。越記注,陶,今濟陰定陶。補曰:說見趙策。

  〔三〕 鮑本借以制天下之權。

  〔四〕 鮑本國大也。

  〔五〕 鮑本無「率」字。○

  〔六〕 鮑本言近於憂。

  〔七〕 鮑本無緩國可持。正曰:言攻齊不成,則陶且有為鄰國得之之憂。

  「君欲成之,何不使人謂燕相國曰:『聖人不能為時〔一〕,時至而〔二〕弗失。舜雖賢,不遇堯也,不得為天子;湯、武雖賢,不當桀、紂不王。故以舜、湯、武之賢,不遭時不得帝王。令〔三〕攻齊,此君之大時也已〔四〕。因天下之力,伐讎國之齊,報惠王〔五〕之恥,成昭王之功〔六〕,除萬世之害,此燕之長利,而君〔七〕之大名也。書〔八〕云,樹德莫如滋〔九〕,除害莫如盡。吳不亡越,越故亡吳;齊不亡燕,燕故亡齊〔一0〕。齊亡於燕,吳亡於越,此除疾不盡也。以非〔一一〕此時也,成君之功,除君之害,秦卒〔一二〕有他事而從齊,齊、趙〔一三〕合,其讎君必深矣。挾君之讎〔一四〕以誅於燕〔一五〕,後雖悔之,不可得也已。君悉燕兵而疾僣〔一六〕之,天下之從君也,若報父子之仇。誠能亡齊,封君於河南〔一七〕,為萬乘,達途於中國,南與陶為鄰,世世無患。願君之專志於攻齊,而無〔一八〕他慮也〔一九〕。』」

  〔一〕 鮑本時,天時,非人所能為。

  〔二〕 鮑本無「而」字。○

  〔三〕 鮑本「令」作「今」。○

  〔四〕 鮑本得時之利無大於此。

  〔五〕 鮑本田單破燕,燕惠王之初。

  〔六〕 鮑本燕昭王二十八年,樂毅伐齊,入臨淄。三十二年,下齊七十餘城。明年,田單復之。補曰:「惠王」,字疑有誤,且不當在昭王前。 札記丕烈案:吳說非也,此不誤,便文而不依世次也。

  〔七〕 鮑本君,謂燕相。

  〔八〕 鮑本「書」作「詩」。○ 逸詩。補曰:泰誓,「樹德務滋,除惡務本」。 札記丕烈案:吳氏云泰誓,非也。東晉古文以為泰誓耳。策文當本作「詩」,后人誤依古文,改作「書」也。此與范睢稱詩曰「木實繁者披其枝」,黃歇稱詩云「大武遠宅不涉」,趙武靈王稱詩云「服難以勇,治亂以知,事之計也。立傅以行,教少以學,義之經也」,及謂秦王稱詩云「行百里者,半於九十」同例。「詩」字皆有訛。「遠宅不涉」者,周書「大武遠宅不薄也」。高誘注逸詩,當亦有誤。

  〔九〕 鮑本滋,益也。

  〔一0〕鮑本齊閔八年,蘇代為齊說燕噲讓子之,燕幾亡矣,而不卒功,故有樂毅臨淄之役。正曰:齊宣二十七年。注「讓子之」下,宜云「於是燕亂,齊伐之」云云。

  〔一一〕鮑本「以非」作「非以」。○ 正曰:「以非」至「之害」句,或「以」「已」字通,屬上句,上下文兩有此。

  〔一二〕鮑本卒,猝同,忽也。

  〔一三〕鮑本「趙」作「秦」。○

  〔一四〕鮑本讎,謂齊。

  〔一五〕鮑本使燕誅相。

  〔一六〕鮑本「僭」作「攻」。○ 正曰:字誤,當作「攻」,下文可證。 札記今本「僭」作「攻」,乃誤涉鮑也。

  〔一七〕鮑本亦河之南,非郡,此蓋寓封。

  〔一八〕姚本「無」一作「毋」。

  〔一九〕鮑本補曰:後「為萬乘」之「為」,去聲。

  魏謂魏冉

  魏〔一〕謂魏冉〔二〕曰:「公聞東〔三〕方之語乎?」曰:「弗聞也。」曰:「辛、張陽、毋澤〔四〕說魏王〔五〕、薛公〔六〕、公叔也,曰:『臣戰〔七〕,載主契國〔八〕以與王約〔九〕,必無患矣。若有敗之者,臣請挈領〔一0〕。然而臣有患也〔一一〕。夫楚王之以其臣請挈領然而臣有患也〔一二〕。夫楚王〔一三〕之以其國依冉也,而事臣之主〔一四〕,此臣之甚患也〔一五〕。』今公東而因言於楚〔一六〕,是令張儀〔一七〕之言為禹〔一八〕,而務敗公之事也〔一九〕。公不如反公國〔二0〕,德楚〔二一〕而觀薛公之為公也〔二二〕。觀三國之所求於秦而不能得者,請以號三國以自信也〔二三〕。觀張儀〔二四〕與澤之所不能得於薛公者也〔二五〕,而公請之以自重也〔二六〕。」

  〔一〕 姚本曾、錢本有「文」字。 鮑本「魏」上補「為」字。○

  〔二〕 鮑本楚人,宣太后弟,后封穰侯。傳言其用事武王時,此時冉欲如楚,魏恐其合也。

  〔三〕 鮑本東,山東。

  〔四〕 鮑本辛,疑韓人。張,張儀。毋澤,疑齊人。正曰:此章多難通,此類尤難知。下文云,「觀張儀與澤」,又不云「毋澤」,當闕。

  〔五〕 鮑本哀。正曰:襄。

  〔六〕 鮑本田嬰。

  〔七〕 鮑本與楚戰。

  〔八〕 鮑本主,木主,軍行載之,禱且告焉。契,言以國為約。

  〔九〕 鮑本王,魏王。

  〔一0〕鮑本領,項也。言欲請誅,持其項以受鈇鉞。

  〔一一〕鮑本患楚與秦合。下衍十六字。

  〔一二〕鮑本一無以上十六字。

  〔一三〕鮑本懷。

  〔一四〕鮑本事,征伐也。臣,辛、張陽;主,韓、魏、齊也。此二人之辭,非說冉者,故名冉。

  〔一五〕鮑本「之」下有「所」字。○ 此下乃說者之辭。

  〔一六〕鮑本公,謂冉。東,東之楚也。因與楚好言。

  〔一七〕姚本一本無「儀」字。

  〔一八〕鮑本儀以武二年死,故此章必次之此。禹善謨,今儀言楚依冉,而冉果與楚合,是儀之謀侔於禹也。

  〔一九〕鮑本三國是儀之說,必欲敗冉合楚之事。

  〔二0〕鮑本謂秦。

  〔二一〕鮑本但施恩惠,而不之楚。

  〔二二〕鮑本觀其於冉如何。

  〔二三〕鮑本為韓、魏、齊請其所欲於秦,因宣言之,所以信於三國。

  〔二四〕姚本一本無「儀」字。

  〔二五〕鮑本衍「也」字。補曰:恐衍。

  〔二六〕鮑本薛公所不與儀者,冉為之請而得,則儀重冉。儀時相魏,為儀請,亦所以為魏,魏亦重冉也。補曰:「為公」之「為」,去聲。

  謂魏冉曰和不成

  謂魏冉曰:「和不成〔一〕,兵必出。白起者,且〔二〕復將。戰勝,必窮公;不勝,必事趙從公。公又輕〔三〕,公不若毋多〔四〕,則疾到〔五〕。」

  〔一〕 鮑本與趙和秦也。此二十七年白起擊趙,因伐光狼。正曰:無攷。

  〔二〕 鮑本無「且」字。○

  〔三〕 鮑本不能窮冉,故從冉而和。然先和,則冉重;今不勝而和,故輕。

  〔四〕 鮑本謂專志於和,毋他務也。

  〔五〕 姚本續云:「到」,恐作「封」字。 鮑本趙歸我也。此蓋冉欲和,而起欲戰也。起,冉所薦,其言「窮公」,起似不爾。補曰:語不可曉,有缺誤。

  謂穰侯

  謂穰侯曰:「為君慮封〔一〕,若〔二〕於除宋罪,重齊怒〔三〕;須殘伐亂宋〔四〕,德強齊,定身封。此亦百世之時也已〔五〕!」

  〔一〕 鮑本謀所以定其封。

  〔二〕 鮑本「若」作「苦」。○ 補曰:此連下,有缺誤。 札記丕烈案:「除」乃「陶」字誤,句絕。「若」上當有「莫」字,鮑所說全謬。趙策云,「莫若於宋」,是其證。

  〔三〕 鮑本宋,齊所惡也,故除宋罪則齊怒,齊怒則冉之封不定,故以為苦。除,解免也。

  〔四〕 鮑本補曰:「須殘」字有衍誤。趙策作「宋罪重,齊怒深,殘伐亂宋」云云;又作「宋之罪重,齊之怒深,殘亂宋」云云。凡兩見。彼言為奉陽君定封,說見彼策。 札記丕烈案:「須」即「深」字誤,句絕。

  〔五〕 鮑本「時」上有「一」字,「時」下無「也」字。○ 札記今本「時」上有「一」字。

  謂魏冉曰楚破秦

  謂魏冉曰:「楚破秦〔一〕,不能與齊縣衡矣〔二〕。秦三世積節於韓、魏〔三〕,而齊之德新加〔四〕與〔五〕。齊、秦交爭,韓、魏東聽〔六〕,則秦伐矣。齊有東國之地,方千里。楚苞九夷〔七〕,又方千里,南有符離之塞〔八〕,北有甘魚〔九〕之口。權縣宋、衛〔一0〕,宋、衛乃當阿、甄耳〔一一〕。利有千里者二〔一二〕,富擅越隸〔一三〕,秦烏能與齊縣衡韓、魏〔一四〕,支分方城膏腴之地〔一五〕以薄〔一六〕鄭〔一七〕?兵休復起,足以傷秦,不必待齊。」

  〔一〕 鮑本「秦」下補「秦」字。○ 正曰:「秦」下宜復有「秦」字。

  〔二〕 鮑本懸衡,輕重等也。此言秦輕於齊。

  〔三〕 鮑本節,猶事也。言累有戰伐之事。正曰:劉辰翁云,積往來之節也。

  〔四〕 鮑本加於韓、魏。

  〔五〕 姚本「與」一作「焉」。

  〔六〕 鮑本衍「秦」上「齊」字,「韓魏」下復有「韓魏」字。○ 正曰:姚本「齊秦交爭,韓魏東聽」,自通。札記今本重「韓魏」,乃誤涉鮑也。鮑本有「魏」字,補「韓」字,衍「秦」上「齊」字,吳氏有正。丕烈案:「與」字本上屬,鮑誤下屬也。

  〔七〕 鮑本補曰:索隱曰,屬楚之夷。

  〔八〕 鮑本屬沛。

  〔九〕 鮑本未詳,疑為濟陰高魚。正曰:王應麟云,鮑說非,左氏昭十三年傳「次於魚陂」注,竟陵縣城西北甘魚陂。

  〔一0〕鮑本言較其輕重。

  〔一一〕鮑本莊十三年注,阿,今濟北東阿,齊之阿邑。甄,屬濟陰。莊十四年會于鄄,史作甄。此言二國如齊邑爾。補曰:鄄本濮州鄄城。

  〔一二〕鮑本謂齊、楚。正曰:恐非,此句正指楚。

  〔一三〕鮑本越,勾踐國。隸,猶禮之秋官肆隸,征伐所獲之民也。擅,專有之事。正曰:越有三,皆屬楚。隸,徒隸,賤稱。此言楚之強。

  〔一四〕鮑本無「魏」字。○ 正曰:此句與策首不同,當與上「權縣宋、衛」為比。一本「權縣韓、魏」者,是「支分」字上或缺「楚」字。如此,義乃稍通。

  〔一五〕鮑本支,言細散取之。腴,腹肥也。言肥沃如之。

  〔一六〕鮑本薄,猶迫也。

  〔一七〕鮑本鄭屬長安,在秦、漢之間。正曰:西都咸林,鄭舊封,去方城遠。新鄭榮陽,是時已為韓。策凡言鄭者,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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