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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策》·戰國策卷二十六 韓一

漢朝 戰國策 劉向 著

自此卷復有錢本。

      鮑本韓 分晉得南陽及潁川之父城、定襄、襄城、穎陽、潁陰、長社、陽翟。東接汝南,西接弘農。得新安、宜陽。正曰:鄭,今河南之新鄭及成皋、榮陽,潁川之崇高、城陽。鮑引漢地理志為言,鄭亦韓地,而獨遺不取,誤矣。

  三晉已破智氏

  三晉已破智氏,將分其地。段規謂韓王曰:「分地必取成皋〔一〕。」韓王曰:「成皋,石溜〔二〕之地也,寡人無所用之。」段規曰:「不然,臣聞一里之厚,而動千里之權者,地利也。萬人之眾,而破三軍者,不意〔三〕也。王用臣言,則韓必取鄭矣〔四〕。」王〔五〕曰:「善。」果取成皋。至韓之取鄭也,果從成皋始。

  〔一〕 鮑本補曰:見秦策。

  〔二〕 鮑本溜,言其無積潤。補曰:溜,言多山石,水所溜也。

  〔三〕 鮑本言地薄,鄭人不備。正曰:言地險,寡足破眾。

  〔四〕 鮑本正曰:取鄭在哀侯二年。

  〔五〕 鮑本諸稱王,皆非當時語。

  大成午從趙來〔校一〕

  〔校一〕此篇姚本與《三晉已破智氏》連篇,鮑本另列一篇。據文義。從鮑本。

  大成午〔一〕從趙來,謂申不害〔二〕於韓曰:「子以韓重我於趙,請以趙重子於韓,是子有兩韓,而我〔三〕有兩趙也。」

  〔一〕 鮑本「大」字在上篇《三晉已破智氏》末「果從成皋始」下。○ 札記丕烈案:吳讀亦如此,然誤也。當以「大」字下別為一章。此策文亦見韓子內儲說下,可證也。大成午又見趙世家、古今人表。

  〔二〕 鮑本補曰:史,申不害者,荊人也。故鄭之賤臣,學術以干韓昭侯,用為相。

  〔三〕 札記今本「我」誤「子」。

  魏之圍邯鄲

  魏之圍邯鄲也。申不害始合於韓王,然未知王之所欲也,恐言而未必中於王也。王問申子曰:「吾誰與而可〔一〕?」對曰:「此安危之要,國家之大事也。臣請深惟〔二〕而苦思之。」乃微謂趙卓、韓鼂曰:「子皆國之辯士也,夫為人臣者,言可〔三〕必用,盡忠而已矣。」二人各進〔四〕議於王以事。申子微視王之所說以言於王,王大說之。〔五〕

  〔一〕 鮑本與魏耶,趙耶?

  〔二〕 鮑本惟,亦思。

  〔三〕 鮑本可,豈可。

  〔四〕 鮑本「各」上補「因」字。○ 補曰:一本「各進」。謂以事議於王。

  〔五〕 鮑本補曰:此術之最下者。

  申子請仕其從兄官

  申子請仕其從兄官〔一〕,昭侯不許也。申子有怨色。昭侯曰:「非所謂〔二〕學於子者也。聽子之謁,而廢子之道乎?又亡其行子之術,而廢子之謁〔三〕乎?子嘗教寡人循功勞,視次第。今有所求,此〔四〕我將奚聽乎?」申子乃辟舍請罪,曰:「君真其人也!」

  〔一〕 鮑本仕其從父兄以官。正曰:註贅。

  〔二〕 姚本劉無「謂」字。

  〔三〕 鮑本「謁」作「請」。○

  〔四〕 鮑本此,如此。補曰:「此」當屬下句讀。

  蘇秦為楚合從說韓王

  蘇秦為楚〔一〕合從說韓王曰:「韓北有鞏、洛〔二〕、成皋之固,西有宜陽、常阪〔三〕之塞,東有宛、穰、洧水〔四〕,南有陘山〔五〕,地方千里,帶甲數十萬。天下之強弓勁弩,皆自韓出。谿子、少府〔六〕時力、距來〔七〕,皆射六百步之外。韓卒超〔八〕足而射〔九〕,百發不暇止,遠者達胸,近者掩心〔一0〕。韓卒之劍戟,皆出於冥山、棠谿、墨陽、合伯〔一一〕膊〔一二〕。鄧師、宛馮〔一三〕、龍淵、大阿〔一四〕,皆陸斷馬牛,水擊鵠鴈〔一五〕,當敵即斬堅。甲、盾、鞮、鍪〔一六〕、鐵幕、革抉、〈口夭〉〔一七〕芮〔一八〕,無不畢具。以韓卒之勇,被堅甲,蹠勁弩,帶利劍,一人當百,不足言也。夫以韓之勁,與大王之賢,乃欲西面事秦,稱東藩,築帝宮,受冠帶,祠春秋,交臂而服焉。夫羞社稷而為天下笑,無過此者矣。是故願大王之熟計之也。大王事秦,秦必求宜陽、成皋。今茲效之,明年又益求割地。與之,即無地以給之;不與,則棄前功而後更受其禍。且夫大王之地有盡,而秦之求無已。夫以有盡之地,而逆無已之求,此所謂市怨而買禍者也,不戰而地已削矣。臣聞鄙語曰:『寧為雞口,無為牛後〔一九〕。』今大王西面交臂而臣事秦,何以異於牛後乎?夫以大王之賢,挾強韓之兵,而有牛後之名,臣竊為大王羞之。」

  〔一〕 鮑本「楚」作「趙」。○ 補曰:字誤,恐當作「趙」。

  〔二〕 鮑本並屬河南。

  〔三〕 鮑本「常」,史作「商」。 殷紀注,商,今上洛是也。補曰:正義云,商阪即商山,在商洛縣南,亦曰楚山,武關在焉。

  〔四〕 鮑本穰屬南陽。洧水出潁川陽城。

  〔五〕 鮑本補曰:見前。

  〔六〕 鮑本下皆弩名。俶真訓註,谿子,國名,夷名。又谿子,陽匠名。徐註,少府所造。

  〔七〕 鮑本徐注,作之得時,力倍於常,其勁足以距來敵。正曰:徐註「距來」者,謂弩勢勁利,足以云云。

  〔八〕 姚本劉作「跕」,錢作「帖」。

  〔九〕 鮑本舉蹠踏弩。

  〔一0〕鮑本箭中心上,如掩。

  〔一一〕姚本曾無「伯」字。

  〔一二〕鮑本無「膊」字。○ 正曰:「合伯」,史作「合膊」。 札記丕烈案:考無者當是。索隱曰,按戰國策作「合伯」,春秋後語作「合相」,可證。「伯」、「膊」聲之轉也。「相」當作「柏」,「柏」、「伯」同字,形近之訛耳。此或用史記注「膊」於旁,乃誤入正文。

  〔一三〕鮑本司馬彪注,冥山在相州北,汝南吳房有棠谿亭。脩務訓註,墨陽,美劍名。合伯,地缺。鄧師,豈南陽鄧耶?猶云洛師。榮陽有馮池。正曰:相州北非韓地,餘見下。

  〔一四〕鮑本吳越春秋,「楚王召風胡子曰:『吳有干將,越有歐冶,寡人欲因子請此二人作劍。』風胡見云人,作劍二」,其名云。以上類,言以地名。正曰:脩務訓文云,「墨陽之莫邪」,則墨陽地名。「合伯」,史作「合膊」。姚本「合伯膊」,註,曾無「伯」字。索隱云,鄧國有工鑄劍,因名鄧師。宛人於馮池鑄劍,故名宛馮。晉太唐地理記,汝南西平有龍泉,可淬刀劍。今按上說,冥山、棠谿、龍淵,地名。鄧師、宛馮人名兼地。太阿,劍名。合膊等未詳。

  〔一五〕札記今本「鴈」誤「雁」。

  〔一六〕鮑本盾,櫓。鞮,革履。鍪,兜鍪。說文,鍪,鍑屬。鍑,大口釜,蓋鍪如之。補曰:韻書,鞮鍪,首鎧也。

  〔一七〕鮑本「〈口夭〉」作「〈口犮〉」。○ 音筏。 札記丕烈案:史記作「〈口犮〉」,即盾。

  〔一八〕鮑本史並不註。補曰:索隱云,鐵幕,謂以鐵為臂脛之衣,以革為射決。決,射鞴也。按詩「決拾」,傳,決,以象骨為之,著右手大指,以鉤弦闓體。拾,以皮為之,著於左臂,以遂弦。恐此革,即拾;抉,即決也。索隱即以為一物,蓋據說文「鞴射臂決」之文也,亦通。索隱云,〈口犮〉與瞂同,謂楯也;芮,音如字,謂繫楯之紛綬也。愚按,〈口犮〉,音伐,即詩所謂「蒙伐」者,字皆通借。史云,「當敵則斬堅甲,鐵幕、革援,〈口犮〉芮,無不畢具」。故說者上文以「甲」字句,謂其劍皆能斬之。策文不可從此讀,當以「斬堅」句,而「甲盾」以下,屬「無不具」之文。

  〔一九〕姚本續云:顏氏家訓引作「寧為雞尸,不為牛從」。 鮑本補曰:正義云,雞口雖小,乃進食;牛後雖大,乃出糞。大事記取。正曰:索隱引延篤云,寧為雞尸,不為牛從。尸,雞中主;從,牛子也。沈說亦有所本也。 札記丕烈案:顏氏家訓書證云,延篤戰國策音義也,姚已引,但不云延篤,非。鮑以為沈括辨,更非矣。

  韓王忿然作色,攘臂按劍,仰天太息曰:「寡人雖死,必不能事秦。今主君以楚〔一〕王之教詔之,敬奉社稷以從。」〔二〕

  〔一〕 鮑本補曰:字誤,史正作「趙」。

  〔二〕 鮑本傳在燕、趙後,云宣惠王。今按合從在燕文公二十八年,趙肅侯十六年。此二十五年。又蘇秦傳說六國後去趙,而從約解,是歲燕易王立。徐註云,自初說燕至此三年,宣惠之元年也。此時從已解,則說從時非宣惠明矣。沈括辨以為雞尸、牛從。今按秦稱牛後,蓋以惡語侵韓,故昭侯怒而從之。雞尸、牛從,謬誤也。正曰:大事記,顯王三十五年,蘇秦說燕與趙合從,燕文公納之趙。三十六年,蘇秦說趙肅侯以六國合從。按史年表,是歲韓昭侯二十六年,高門成而昭侯卒,子宣惠王立。蘇秦說宣惠王,蓋昭侯卒後爾。鮑序次非。

  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

  張儀為秦連橫說韓王曰〔一〕:「韓地險惡,山居,五穀所生,非麥而豆〔二〕;民之所食,大抵豆飯〔三〕藿羹〔四〕;一歲不收,民不饜糟糠;地方不滿九百里,無二歲之所食。料大王之卒,悉之不過三十萬,而廝徒負養〔五〕在其中矣,為除守徼亭鄣塞〔六〕,見卒不過二十萬而已矣〔七〕。秦帶甲百餘萬,車千乘,騎萬匹,虎摯〔八〕之士,跿跔〔九〕科頭〔一0〕,貫頤〔一一〕奮戟者,至不可勝計也。秦馬之良,戎兵之眾,探前趹〔一二〕後,蹄間三尋〔一三〕者,不可稱數也。山東之卒,被甲冒冑〔一四〕以會戰,秦人捐甲徒裎〔一五〕以趨敵,左挈人頭,右挾生虜。夫秦卒之與山東之卒也,猶孟賁之與怯夫也;以重力相壓,猶烏獲之與嬰兒也。夫戰孟賁、烏獲之士,以攻不服之弱國,無以異於墮千鈞之重,集於鳥卵之上,必無幸矣〔一六〕。諸侯不料兵之弱,食之寡,而聽從人之甘言好辭,比周以相飾也,皆言曰:『聽吾計則可以強霸天下。』夫不顧社稷之長利,而聽須臾之說,詿誤〔一七〕人主者,無過於此者矣。大王不事秦,秦下甲據宜陽,斷絕韓之上地;東取成皋、宜陽,則鴻臺之宮,桑林之菀〔一八〕,非王之有已。夫塞成皋,絕上地,則王之國分矣。先事秦則安矣,不事〔一九〕秦則危矣。夫造禍而求福,計淺而怨深,逆秦而順楚〔二0〕,雖欲無亡,不可得也。故為大王計,莫如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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