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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斋遗书》·卷九

明朝 慎斋遗书 周之干 著

人身之内,凡火有五。心火、阳明燥火、三焦壮火、雷火、龙火是也。心火宜清,燥火宜润,壮火宜寒以泻之,雷火微则敛以平之,甚则温以和之,龙火宜从其性,以热导之。古人治火,用石膏、川连两许者,势不得不用也。盖人身惟火为患最毒,火之毒莫甚于命门相火,相火在下为少火,少火生气,逆而在上则为壮火,壮火食气。然命门之火起,一因于君不主令,相火横逆,一因于阳明接引,而燥金化为烈火,与肝木相并而焚,则一身上下三焦无非火矣。倘少用寒药,如以一杯水,倾入红锅,不惟无益,且将立破其锅,非多用何能救?盖用川连者,治君相合横也;用石膏者,治燥金合木也。头上有火,清阳不升,火炎于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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