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逆送交敌方之“新政府成立前所急望于日方者”汪方八月下旬去文,由周佛海交今井武夫带去,高宗武注日本方面对于中国方面所要求之关于中国主权尊重原则之实行,曾经以书面答复,对于中国方面提出之希望,充分承认其趋旨并约束努力其实现,兹中国方面鉴于中央政府成立期近,认定下列各项为中央政府成立之必具条件,而其实行亦与日本方面关于地域的及时机的考虑并无妨碍,特望日方予以同意。
【一】自去年五月英日关税协定之后,关税即存放正金银行,截至现在,仅江海关一处已有一万八千余万,外债及赔款部分截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止,重庆政府已经偿付,故本年一月之以前外债及赔款基金,以及关余请交还中央政府,惟法律上手续须俟中央政府成立后始能正式退还,拟请日方同意两点。(一)在中央政府成立之前,请令正金银行由关税存款项下以借款形式先借支四千万,俟政府成立后转账偿还。(二)存放正金之关税存款全部退回以后,每月关税收入亦解缴中央政府国库,但可以一部分存放正金,其余存放中央政府指定之华商银行。
【二】目前苏浙皖三省统税局系独立组织,不属维新政府,每月税收缴日本特务机关,由该机关交一部与维新政府,应商得日方同意,中央政府成立时应由财政部接收税收,应解散国库。
【三】盐税为我国收入大宗,但目前则无收入,华中有所谓通源公司,系日本经办之食盐运销机关,几不纳税中央政府成立前应商得日方同意,中央政府成立后,盐税税务行政纳税办法均须恢复事变前状况。以上三点,系关财政者,如不办到,则中央政府即不能成立。
【四】请日方同意于中央政府成立后两个月内,开放长江由上海至南京一段,其交涉由中央政府主持办理,至防止外轮为游击队运输武器,可在技术方面严密设法,中央政府成立后,必须获得英法美事实上之承认,如长江不开放,则此点决难办到。
【五】沿京沪线之通行证改由中央政府发给。
【六】南京车站及各城门之检查,由中国宪警行之,日本宪兵在城内捕人时,请会同中国宪警行之。
以上二点虽似小事,然于变更人民观感,改善人民心理,关系甚大,惟此二点须得现驻南京之日军当局澈底了解,始能切实履行,应请日方注意办理。
日方答复要旨(十月中旬送到,高宗武注)关于华方要望之我方答复要旨:
【一】关于关税收入者。(一)中央政府成立前之借款,横滨正金银行上海支行存有上海海关之关税收入现金,至此项存款中,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前,于一定条件之下,以借款的形式动用四千万元一层,如对于将来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正式调整日支新邦交之准则,即日支新关系调整之原则,及其他过渡的办法能得到确实担保时,则有设法以副尊意之准备。(二)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关税之处理,关于新中央政府成立后之海关制度及关税收入一层,在原则上当归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但华北及内蒙之关税收入,除外债担保部份外,请归属华北及内蒙,又关税收入暂请继续托存横滨正金银行。
【二】关于统税者,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之统税,由中央政府财政部接收,税收归国库等,逐渐加以调整一层并无异议。
【三】关于盐税者,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华北及内蒙以外之盐务行政及盐税纳税办法,拟逐渐加以处理,对于恢复事变前之状态一层,并无异议。
【四】关于长江开放者,日方亦希望日军在长江流域作战行动上之必要和缓,而得将长江之全部或至少一部地域实行开放之事态早日到来,但在目前事态之下,尚未明示其时期。
【五】京沪铁路通行证之发给及首都车站等之检查,对于贵方意见,因鉴于新中央政府政权尊重之旨趣,在主要上并无异议,对于其实际上之调整,希望能即适应治安状况等现地之实情而由中日双方之关系官宪间协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