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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巩文集》补遗·杂议十篇

北宋 曾巩文集 曾巩 著
简体

【太学】

郡立刺史,所以主其治也。郡之不治,刺史之过也。黜一刺史、立一刺史而已矣,夫岂遂污其郡哉?邑有县令,亦所以主其治也。邑不治,县令之过也。黜一县令、立一县令而已矣,岂遂污其邑哉?今有人曰,郡不治则污其郡,邑不治则污其邑,则以为狂惑之人也。

今夫太学之设,何以异于是?天子立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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