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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第05部 卷四百七十五

清朝 全唐文 董诰 著
简体

◎ 陆贽(十六)    ◇ 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  右。希颜奉宣进止:「凡是官吏贪浊,取受钱物,犹并徵赃。窦参负朕至深,广纳贿货,又更交结,谋行恶事,其庄宅钱物奴婢之类,岂不合收纳入官?窦参身既远贬,亦恐被人破除隐没,今欲使人勾当收拾,卿等商量可否者。」

谨按国家典法,没入官产,唯有两科:一谓奸赃,一谓叛逆。皆须先鞫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冤,法寺论罪,会府覆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词,然後谓之狱成,而闻于天子。其有抵于深辟者,制可既下,所司犹三五覆奏,庶或宥之。圣王爱人恤刑,乃至如此精慎。罪法既定,方合徵收,叛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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