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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第10部 卷九百六十八

清朝 全唐文 董诰 著

◎ 阙名(九)

    ◇ 请令婚田诸讼先陈府县奏(大中元年四月御史台)

  伏以御史台临制百司,纠绳不法,若事简则风宪自肃,事烦则纲纪转轻。至如婚田两竞,息利交关,凡所陈论,皆合先陈府县。如属诸军诸使,亦合於本司披论。近日多便诣台论诉,烦亵既甚,为弊颇深。自今已後,伏请应有论理公私债负,及婚田两竞,且令於本司本州府论理,不得即诣台论诉。如有先进状及接宰相下状,送到台司勘当,审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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