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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第10部 卷九百七十

清朝 全唐文 董诰 著
简体

◎ 阙名(十一)

◇ 请停赐庶僚官告及朝对奏(天成元年七月中书门下)

往例朝廷命官,除将相外,并不赐官告。因伪朝条流,凡准宣授官,即特恩赐令,使府判官,皆许本道奏请。或闻多在京师,至於令录,悉是放敕後,本官自於吏部出给告示,中书不更管系。今若为点检所授官吏器能,欲令亲承圣泽。臣等商量,自两使判官州县令录在京除授者,即望令於内殿谢官,便辞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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