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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礼政五宗法上

清朝 皇朝经世文编 贺长龄 著

聚民论 

张海珊

三代之时其民聚。三代以后其民散。其民聚则不待上之人之卫民也。而民常有以自卫。及其散也。民且亟亟焉求卫于上。民求卫于上。而上更何所藉以自卫乎。夫三代之民。所以能聚者何也。乡遂之制定。而人皆土著。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而车徒马牛甲兵之属。又皆民之所自出。而无所假于上之人。郊内自比闾以至州乡。野自邻里以至县遂。大小相维。远近相统。如身臂手指。联络呼应。无事之日。而隐隐然有金汤之固。是故上未尝有以卫民也。即民之自卫以为之卫。而国家亦由以自卫。则其势之聚者然也。然而乡遂之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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