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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十三礼政十丧礼下

清朝 皇朝经世文编 贺长龄 著
简体

亲丧不葬 

徐干学

亲死不丧。此人子莫大之罪。况律有明禁。而世人往住犯之。何哉。以为无其财耶。则敛手足形。还葬无。固圣人之所许也。以为无其地耶。则暴棺于中野。而风水是求。又君子之所不为也。且为士大夫者。于一身之居处服食。无不穷其财力以为之。独父母之遗骸。反不获一抔之土而掩蔽焉。即旁观者尚且为之唏嘘太息。而彼乃安焉不顾。何人心之澌灭一至于斯也。然则欲振救此弊者。将何术而可。曰有 国典在。一举律文以治之。彼人之不畏礼义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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