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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一刑政二律例上

清朝 皇朝经世文编 贺长龄 著

律意律心说 

姚文然

凡讲论律令。须明律意。兼体作律者之心。律意者。其定律时斟酌其应轻应重之宜也。如称锤然。有物一斤在此。置以十五两九钱则锤昂。置之十六两一钱则锤沉。置之恰当。则不昂不沉。锤适居其中央。故曰刑罚中。中者。中也。不轻不重之谓也。此律意也。何谓律心。书曰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曾子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此律心也。譬如一称锤也。存心宽恕者。则用锤平。且宁于其出也微失之昂。于其入也宁失之沉。若心存刻核者。则其用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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