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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户政五赋役二

清朝 皇朝经世文编 贺长龄 著

配丁田法辨 

董以宁

田有定者也。而丁无定者也。古者计口受田。大约田多于丁。而有莱有易。至后世生齿日盛。而丁率多于田。总不能各配以一顷也明矣。明邱文庄浚。患民贫富不均。议以丁配田。使丁占一顷。即以定差。且欲一年为限。论者以为良法。惜其不行。而愚则非之。夫田而既不能授之于官。则凡丁多田少者。非不欲买也。必其欲买而不能者也。而一年之间。欲令买足其数得乎。至丁少田多者。许卖而不许增是[已](己)。但彼固连阡累陌。而丁多者又或苦于贫寠。不能各出其赀以易之。但可禁之勿增。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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