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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16

清朝 皇朝经世文续编 葛士浚 著

正使遇有事故本署参赞与各国会议呈递正使经手案件等事各国率皆允准如系专责正使办理事宜虽该员已经派为暂署公使亦有辩驳不准代办者昔有日耳曼盟邦各遣公使在福郎佛尔会议事件彼时正使遇有阻碍不能同议者须将己意告于友国正使代为转达不准参赞与议

正使亦可特委本署参赞随员与驻劄之国之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他邦公使会商事件并责令稽查案卷机密公文代拆代行有时正使与同僚或与地方大吏往来信函亦令伊等书写以及缮录节略接收禀呈发给本国人民存亡改籍字据与钤印执照等事若专有司库掌印其执照盖印一节自当归伊经理总之以上各员无论等级既经随使即有帮办正使一切事宜之责

论使臣眷属

海葛士浚子源辑

 洋务五邦交二

  论使臣之权利 

丁韪良译

论使臣不可锢禁伤害等事

凡授以使臣权利原为其得称职守无有阻滞其权利中之最要者系不得锢禁耳古人云使臣之身尊而不可犯等语是以凡有犯其身即为辱其职夫使臣或藉以排难解纷或藉以维持和好每有幸灾乐祸之辈嫉其人而恶其调处本地职官以为使臣前来皆不利于本国因而深恨痛恶者恒有之故各国定例力加保护以补地方保护之不足至使臣遇难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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